內政部消防署港務消防大隊裝備配置基準

修正日期:112/08/29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消署救字第1120600284號
一、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強化港務消防大隊執行港區火災預
    防及災害搶救等工作,並規範應配置之各項裝備及其數量,特訂定本
    基準。
二、港務消防大隊之裝備分為個人裝備及共同裝備,其中共同裝備係視災
    害防救、地區特性及人數,依下列災害種類或搶救任務需求分別配置
    :
(一)火災。
(二)化學災害。
(三)水域救生。
(四)車禍救援。
(五)震災。
    前項裝備之種類及數量如配置表。但經本署認定之新裝備,不在此限
    。
► 下載附件圖表
三、配置表所列個人裝備及共同裝備,均依性質區分為基本配備及輔助配
    備。輔助配備種類之配置數量,得參酌實際需求增減之。
► 下載附件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