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締重大爆竹煙火案件獎勵金核發原則

修正日期:110/03/16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內授消字第1100822878號
一、目的:
    為辦理內政部消防署核發工作獎勵金細部支給要點所定內政部消防署
    工作獎勵金核發標準細目一覽表中,有關重大爆竹煙火之獎勵金核發
    ,爰就核發金額明定發給原則,以利遵循。
二、核發金額:
(一)重大爆竹煙火製造案件:
      1.主動布線查獲:
     (1)總重量在五百公斤以上或查獲四部以上製造機具者:每案核發
          獎勵金新臺幣五萬元。
     (2)總重量在二百五十公斤以上,未滿五百公斤或查獲三部製造機
          具者:每案核發獎勵金新臺幣四萬元。
     (3)總重量在一百公斤以上,未滿二百五十公斤或查獲二部製造機
          具者:每案核發獎勵金新臺幣三萬元。
     (4)總重量在五十公斤以上,未滿一百公斤或查獲一部製造機具者
          :每案核發獎勵金新臺幣二萬元。
     (5)總重量未滿五十公斤者:每案核發獎勵金新臺幣一萬元。
      2.循線查獲:依二、(一)、1 規定額度減半核發。
(二)重大爆竹煙火儲存或販賣案件:主動布線查獲,總重量在十公噸以
      上者:每案核發獎勵金新臺幣二萬元。
三、其他:
(一)執行取締重大爆竹煙火案件,過程艱辛或特別出力且著有績效者:
      經專案奉核後,在不超過獎勵金上限原則下,得從優獎勵。
(二)爆竹煙火半成品及原料之重量均視為成品之重量計算。
(三)執行內政部或內政部消防署專案計畫之取締案件,獎勵金另依專案
      規定核發之。
(四)申請核發獎勵金案件應於案件結束後當年度三個月內提出,逾期不
      受理,有關時間計算規定如下:
      1.依違反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取締案件:以移送警察機關
        或該管地方檢察署之日開始起算。
      2.依違反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六條以外規定取締案件:以開具處分
        書之日開始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