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消防署辦理講習訓練費用支給表

修正日期:93/05/14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消署教字第09308000981號
內政部消防署辦理講習訓練費用支給表
 (單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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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支                                    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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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專題演講      │教授講座每場五○○○元;特聘講座每場八○│
│                  │○○元。                                │
│                  │國外專家併同整體邀請經費個案簽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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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座鐘點費        │國外聘請每節二四○○元。                │
│                  │國內聘請專家學者每節一六○○元。        │
│                  │與主辦或訓練機關 (構) 學校有隸屬關係之機│
│                  │關 (構) 學校人員每節一二○○元。        │
│                  │主辦或訓練機關 (構) 學校人員每節八○○元│
│                  │。                                      │
│                  │授課時間每節為五十分鐘,其連續上二節課者│
│                  │為九十分鐘,未滿者減半支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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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座助理鐘點費    │須協助教學並實際授課人員方可支給。      │
│                  │按同一課程講座鐘點費二分之一支給,本署人│
│                  │員一律支給每節四○○元。                │
│                  │授課時間每節為五十分鐘,其連續上二節課者│
│                  │為九十分鐘,未滿者減半支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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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觀、實習鐘點費  │本署督導人員,依出差 (公出) 規定辦理。  │
│                  │有實際講課者,依鐘點費規定辦理,赴外地講│
│                  │課者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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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別實習指導教官費│一對一實習 (師徒制) 指導教官每月支給一○│
│                  │○○元,須個案簽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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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題費            │每份一千元,單一科目授課教官已領鐘點費者│
│                  │不發。                                  │
│                  │警大、警專辦班依該校標準支應。          │
│                  │本署額內支薪人員不支領,如於下班時間辦理│
│                  │,依規定報支加班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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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編撰、審查費  │撰稿費每千字五八○元–八七○元。        │
│                  │編稿費每千字二六○元–三五○元。        │
│                  │圖片、投影片編稿費每張一一五元–一七○元│
│                  │。                                      │
│                  │審查費按字計酬者每千字一七○元,按件計酬│
│                  │者每件六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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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座交通費        │外聘講座視實際需要核實支給。            │
│                  │主辦或訓練機關 (構) 學校公務車輛接送或致│
│                  │送車票、機票者,不再支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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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卷費 (含心得及報│閱卷每份二十四元,心得報告每份五十元。  │
│告)               │單一科目授課教官已領鐘點費者不發。      │
│                  │警大、警專辦班依該校標準支應。          │
│                  │本署額內支薪人員不支領,如於下班時間辦理│
│                  │,依規定報支加班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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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場費            │外聘主試及面試人員按講座標準支給鐘點費。│
│                  │監場人員及工作人員依講座助理標準支給鐘點│
│                  │費。                                    │
│                  │警大、警專辦班依該校標準支應。          │
│                  │署內人員於上班時間內不得支領,若於署外辦│
│                  │理者,依出差 (公出) 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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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員文具費        │每人一五○元以內,核實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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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耗材          │依實際需要編列,核實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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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食費            │訓練單位有標準者,以該單位標準編列。    │
│                  │訓練單位無標準者,依每日二二○元之標準編│
│                  │列。                                    │
│                  │購便當者每個八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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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點費            │體能消耗較大之訓練編列每人每日六十元。  │
│                  │一般訓練不編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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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盥洗用具費        │每人三五○元以內,核實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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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費            │訓練場地未提供住宿者,依實際需要編列,惟│
│                  │不超過每日一四○○元。國外聘請未提供住宿│
│                  │ (住宿費) 最高為諾貝爾級每人每日三六○○│
│                  │元,特聘講座每人每日三○○○元、教授級每│
│                  │人每日二四○○元、副教授級每人每日二○○│
│                  │○元。                                  │
│                  │國外聘請 (膳雜費) 最高為諾貝爾級每人每日│
│                  │一○○○元,特聘講座每人每日九○○元、教│
│                  │授級每人每日八○○元、副教授級每人每日六│
│                  │五○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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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辦單位人員值日費│依代辦單位規定標準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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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辦單位人員加班費│依代辦單位規定標準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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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業證書費        │一、本署統一印製,核實報銷。            │
│                  │二、由國內、外專業認證機構核發證照 (書) │
│                  │    費依實際需要編列,核實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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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業餐敘費        │結業餐敘以不舉辦為原則,有需要者得專案簽│
│                  │核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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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場地瓦斯、水電│依實際需要編列,核實支應。              │
│費、油料費、租車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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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費            │一、具危險性之技能訓練,不具公務人員身分│
│                  │    者每人編列意外險三○○萬元保險費。  │
│                  │二、國外教官在台訓練期間保險費比照中央信│
│                  │    託局「因公赴國外出差人員綜合保險」之│
│                  │    標準,每人保額為四○○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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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服裝費        │救助隊、潛水班編列訓練服每人一套,每套二│
│                  │○○○元。                              │
│                  │一般性班期不編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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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寢具清洗費        │每人二○○元,核實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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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袋              │需戶外住宿者編列,每個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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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費              │依實際需要編列,核實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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