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機關災害現場人命救助作業原則

修正日期:92/03/18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消署救字第09206000611號
一、為提升消防機關執行災害現場人命救助之效率,訂定本作業原則。
二、消防人員到達災害現場後,應立即實施人命救助,並成立現場救災指
    揮站。
三、現場救災指揮站工作項目如下:
 (一) 統一指揮現場救災人員執行災害搶救、人命救助、緊急救護等勤務
      。
 (二) 接受其他救災機關 (單位) 及人員報到及任務分配。
 (三) 建立現場連絡通訊設施,隨時與轄區消防機關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保
      持密切連繫。
 (四) 協調當地警察機關執行交通管制,並就傷患後送區、直昇機起降場
      地 (停機區域選擇如附件一) 及可能發生危害處所之警戒區採取管
      制作為。
 (五) 統合各相關單位之救災資源執行救災事宜。
 (六) 必要時向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或內政部消防署申請調度人力、
      直昇機、船艇等支援救災工作。
► 下載附件圖表
四、現場救災指揮站之編組 (組織架構圖如附件二) 及任務如下:
 (一) 指揮組:成員包括指揮官、新聞官、聯絡官及安全官,任務分別為
      :
      1 指揮官:指揮現場救災人員執行災害搶救、人命救助、緊急救護
        等任務。
      2 新聞官:適時提供媒體各項資料。
      3 聯絡官:聯絡其他支援災單位之人員。
      4 安全官:隨時注意救災安全事項,可視需要設置。
 (二) 作業組:執行各項救災救護任務,並提出救災資源需求及調度建議
      ,針對災害型態及支援救災單位性質,可細分各類作業小組,如救
      助、醫療、滅火、警戒等小組,並指定各小組之負責人。
 (三) 計畫組:隨時注意災害發展狀況及救災進度,掌控救災救護人員、
      車輛、裝備及器材資源及需求狀態,適時研提救災行動方案。
 (四) 後勤組:負責各項救災裝備、器材及其他物資之後勤補給事宜。
► 下載附件圖表
五、人命救助優先順序,應考量災害現場環境,在確保救災人員、裝備、
    器材安全之前提下,就符合下列情形者,優先救助。
 (一) 有立即危險受困者之處所 (如起火處所附近、車廂變形扭曲嚴重等
      ) 。
 (二) 受困人數較多之處所。
 (三) 受困人員易施救之處所。
 (四) 經醫護人員評估傷勢較危急嚴重者。
 (六) 救災人員受傷或受困時,第一優先救助。
六、受困人員受限於災害現場救災人力、裝備或器材難以進行施救時,應
    立即請求支援。
七、災害現場有大量傷病患時,應即配合衛生主管機關於災害現場協助成
    立臨時救護站 (急救站) ,進行傷患緊急救護處理,醫療人員未到達
    之前,應先執行初期傷勢評估及傷患後送。
八、執行救護後送任務之救護車與直昇機後送優先順位原則如下:
 (一) 經傷勢評估或檢傷分類為須立即給予醫療照護、否則存活機率將會
      下降或死亡之傷病患。
 (二) 經傷勢評估或檢傷分類為不予立即治療不會導致併發症或死亡之傷
      病患。
 (三) 經傷勢評估或檢傷分類為不致造成任何立即生命危害之傷病患。
九、為有效進行傷患運送工作,應與衛生主管機關於災害現場設立傷患後
    送區,並派遣專責人員協助災害現場救護車調度與執行救護任務之直
    昇機昇降及運送等協調聯繫事宜。
十、消防機關執行大量傷病患救護任務時,應通報衛生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