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消防機關處理山域事故人命救助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104/04/23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台內消字第1040823072號
一、為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消防機關處理山域事故人命救助工作有所
    遵循,加強與協同處理機關團體協調聯繫,並相互支援,特訂定本要
    點。
二、本要點所稱協同處理機關,指警察機關、國家公園管理機關、林區管
    理機關等;所稱協同處理團體,指民間救難組織、登山團體等。
三、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消防機關與協同處理機關及團體,平時應保持
    密切聯繫,遇有山域事故應即相互通報。
四、山域事故發生時,事故發生地轄區及相鄰轄區之協同處理機關應第一
    時間派員救援,並指派適當層級幹部,負責人力、裝備器材之協調聯
    繫;當地消防機關應指派適當幹部擔任人命救助指揮官。
五、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消防機關為處理山域事故人命救助工作,於必
    要時得請求協同處理機關或團體協助下列事項:
(一)提供申請入山(園)者身分資料。
(二)提供園(轄)區地理環境、步道及山屋等設施資料。
(三)提供醫療諮詢或支援醫護人員。
(四)支援嚮導人員、搜救人力、裝備及通訊設施。
(五)其他為處理人命救助工作所需協助事項。
    協同處理機關平時應落實園(轄)區安全管理,並整備前項事項,以
    因應緊急意外事故發生。
    第一項請求遭拒絕時,得由各該主管機關協調,協調不成時,得報請
    行政院(或指定單位)定之。
六、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消防機關處理山域事故人命救助,得依地區及
    山域環境之特性,研訂相關作業程序及流程表,並隨時檢討。
七、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消防機關平時應建立山域事故人命救助人力、
    編組及裝備等相關資料庫,並視山域事故情境,區分動員梯次與能量
    。
八、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消防機關處理山域事故人命救助工作出入國家
    公園或山地管制區,應指定專人率領並檢具救災人員名冊,通知該管
    機關,經查驗後入山(園),於事件處理完畢後率隊離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