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火場指揮官任務:
(一)火場總指揮官(副總指揮官):
1.成立火場指揮所。
2.統一指揮火場救災、警戒、偵查等勤務之執行。
3.依據授權,執行消防法第三十一條「調度、運用政府機關公、民
營事業機構消防、救災、救護人員、車輛、船舶、航空器及裝備
,協助救災」。
4.必要時協調臨近之軍、憲、民間團體或其他有關單位協助救災或
維持現場秩序。
(二)救火指揮官:
1.負責指揮人命救助及火災搶救部署任務。
2.劃定火場警戒區。
3.建立人員裝備管制站。
4.指揮電力、自來水、瓦斯等相關事業單位,配合執行救災。
5.指揮救護人員執行緊急救護。
6.災情回報及請求支援等事宜。
7.視火災規模及災情需要,指派人員擔任分區指揮官。
(三)警戒指揮官:
1.指揮火場警戒及維持治安勤務。
2.指揮火場週邊道路交通管制及疏導勤務。
3.指揮強制疏散警戒區之人車,維護火場秩序。
4.必要時由轄區消防機關通知協助保持火場現場完整,以利火場勘
查及鑑定。
(四)偵查指揮官:
1.刑案發生,指揮現場勘查工作。
2.指揮火警之刑事偵查工作。
3.火警現場之其他偵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