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消防專業訓練合格証明應在有效期間內,其分類如下:
(一) 火災預防類
曾參加消防機關、全國性或國際認可之專業訓練機關 (構) 、團體
或學校辦理十六小時以上火災預防相關訓練,取得合格證明者。
(二) 危險物品管理類
會員如為個人者,應有三分之一以上之會員曾參加消防、勞工機關
、全國性或國際認可之專業訓練機關 (構) 、團體或學校辦理十六
小時以上,有關火災預防、危險物品管理或安全衛生等之教育訓練
,並領有合格證書。
會員如為團體者,其公司或商號代表應佔團體會員三分之一以上,
且為危險物品類之相關業者。
(三) 災害搶救類
1.水域救生:
(1) 水上救生:曾參加消防機關、全國性或國際認可之專業訓練機
關 (構) 、團體或學校辦理三十八小時以上水上救生訓練,取
得水上救生員合格證明者。
(2) 潛水救援:曾參加消防機關、全國性或國際認可之專業訓練機
關 (構) 、團體或學校辦理十七小時以上救援潛水訓練,取得
救援潛水員合格證明者。
(3) 急流救生:曾參加消防機關、全國性或國際認可之專業訓練機
關 (構) 、團體或學校辦理二十五小時以上急流救生訓練,取
得合格證明者。
2.山域搜救:曾參加消防機關、全國性或國際認可之專業訓練機關
(構) 、團體或學校辦理五十小時以上山域搜救訓練,取得合格
證明者或有高山嚮導員證者。
3.陸域救助:曾參加消防機關、全國性或國際認可之專業訓練機關
(構) 、團體或學校辦理二十四小時以上陸域救助訓練,取得合
格證明者。
(四) 緊急救護類
依「救護技術員管理要點」第五點規定,接受六十小時以上訓練,
取得救護技術員合格證書者或有行政院衛生署核發之醫師、護理人
員證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