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消防署辦理會商審查民間消防團體申請許可立案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91/07/08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消署民字第0911500062號
一、內政部消防署為辦理民間消防團體申請許可立案之會商審查事宜,特
    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民間消防團體申請許可立案,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 團體發起人中須有三分之一以上之成員分別具有火災預防、危險物
      品管理、水域救生、山域搜救、陸域救助及緊急救護等各專項與團
      體章程所訂任務有關之消防專業訓練合格証明。
 (二) 團體章程應符合下列規定:
      1.團體宗旨應以協助消防工作,非以營利為目的。
      2.團體任務應以協助消防機關從事火災預防、災害搶救或緊急救護
        為範圍。
      3.載明團體會員應有三分之一以上具備與團體任務有關之消防專業
        訓練合格証明。
三、消防專業訓練合格証明應在有效期間內,其分類如下:
 (一) 火災預防類
      曾參加消防機關、全國性或國際認可之專業訓練機關 (構) 、團體
      或學校辦理十六小時以上火災預防相關訓練,取得合格證明者。
 (二) 危險物品管理類
      會員如為個人者,應有三分之一以上之會員曾參加消防、勞工機關
      、全國性或國際認可之專業訓練機關 (構) 、團體或學校辦理十六
      小時以上,有關火災預防、危險物品管理或安全衛生等之教育訓練
      ,並領有合格證書。
      會員如為團體者,其公司或商號代表應佔團體會員三分之一以上,
      且為危險物品類之相關業者。
 (三) 災害搶救類
      1.水域救生:
      (1) 水上救生:曾參加消防機關、全國性或國際認可之專業訓練機
          關 (構) 、團體或學校辦理三十八小時以上水上救生訓練,取
          得水上救生員合格證明者。
      (2) 潛水救援:曾參加消防機關、全國性或國際認可之專業訓練機
          關 (構) 、團體或學校辦理十七小時以上救援潛水訓練,取得
          救援潛水員合格證明者。
      (3) 急流救生:曾參加消防機關、全國性或國際認可之專業訓練機
          關 (構) 、團體或學校辦理二十五小時以上急流救生訓練,取
          得合格證明者。
      2.山域搜救:曾參加消防機關、全國性或國際認可之專業訓練機關
         (構) 、團體或學校辦理五十小時以上山域搜救訓練,取得合格
        證明者或有高山嚮導員證者。
      3.陸域救助:曾參加消防機關、全國性或國際認可之專業訓練機關
         (構) 、團體或學校辦理二十四小時以上陸域救助訓練,取得合
        格證明者。
 (四) 緊急救護類
      依「救護技術員管理要點」第五點規定,接受六十小時以上訓練,
      取得救護技術員合格證書者或有行政院衛生署核發之醫師、護理人
      員證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