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助執行消防救災工作民間志願組織專業訓練認證須知

廢止日期:98/05/25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內授消字第0980822279號
一、為辦理協助執行災害防救工作民間志願組織認證辦法第二條、第三條
    及後備軍人組織民防團隊社區災害防救團體及民間災害防救志願組織
    編組訓練協助救災事項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三項、第四項之事宜,特訂
    定本須知。
二、協助執行消防救災工作民間志願組織之認證,依據協助執行災害防救
    工作民間志願組織認證辦法第二條規定,組織成員須取得相關專業訓
    練合格證明,另依後備軍人組織民防團隊社區災害防救團體及民間災
    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訓練協助救災事項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
    相關協助執行消防救災工作之民間志願組織,應實施基本訓練及專業
    訓練完畢,並取得合格證明後,始得向內政部申請認證。
三、民間志願組織協助執行消防救災工作種類計分為水域救援、山域搜救
    、陸域救助及緊急救護四大類別。
四、已取得具協助執行消防救災工作能力之專業合格證書 (件) 者,得免
    參加專業訓練;其未取得合格證書 (件) 者,應參加專業訓練並取得
    合格證明。
五、前點所稱專業合格證書 (件) 之種類及參加專業訓練發給合格證明之
    規定如下:
 (一) 水域救援類:
      1.水上救生:
      (1) 消防機關、全國性或國際認可之訓練機關 (構) 、團體、學校
          辦理水上救生專業訓練核發之救生員證或教練證。
      (2) 消防機關、全國性或國際認可之訓練機關 (構) 、團體、學校
          或由消防機關委託具辦理水上救生訓練能力之機關 (構) 、團
          體、學校,辦理水上救生專業訓練核發合格證明;其訓練課程
          、內容及時數如附表一。
      2.潛水救援:
      (1) 消防機關、全國性或國際認可之訓練機關 (構) 、團體、學校
          辦理潛水專業訓練核發之救援潛水員證或教練證。
      (2) 消防機關、全國性或國際認可之訓練機關 (構) 、團體、學校
          或由消防機關委託具辦理潛水救援訓練能力之機關 (構) 、團
          體、學校,辦理潛水救援專業訓練後核發之合格證明;其訓練
          課程、內容及時數應如附表二。
      3.急流救生:取得消防機關、全國性或國際認可之訓練機關 (構)
        、團體、學校或由消防機關委託具辦理急流救生訓練能力之機關
         (構) 、團體、學校,辦理急流救生專業訓練核發之合格證明;
        其訓練課程、內容及時數如附表三。
 (二) 山域搜救類:
      1.依登山嚮導員授證辦法取得之登山嚮導員證。
      2.消防機關、全國性或國際認可之訓練機關 (構) 、團體、學校或
        由消防機關委託具山域搜救訓練能力之機關 (構) 、團體、學校
        ,辦理山域搜救專業訓練核發之合格證明;其訓練課程、內容及
        時數如附表四。
 (三) 陸域救助類:消防機關、全國性或國際認可之訓練機關 (構) 、團
      體、學校或由消防機關委託具陸域救助訓練能力之機關 (構) 、團
      體、學校,辦理陸域救助專業訓練核發之合格證明;其訓練課程、
      內容及時數如附表五。
 (四) 緊急救護類:
      1.醫師、護理師或護士之證書或依救護技術員管理要點規定取得之
        救護技術員合格證書。
      2.消防機關、全國性或國際認可之訓練機關 (構) 、團體、學校或
        由消防機關委託具緊急救護訓練能力之機關 (構) 、團體、學校
        ,辦理緊急救護專業訓練核發之合格證明;其訓練課程、內容及
        時數如附表六。
 (五) 火災搶救類:
      消防機關、全國性或國際認可之訓練機關(構)、團體、學校或由
      消防機關委託具火災搶救訓練能力之機關(構)、團體、學校,辦
      理火災搶救專業訓練核發之合格證明;其訓練課程、內容及時數如
      附表七。
► 下載附件圖表
六、曾參加消防機關、全國性或國際認可之專業訓練機關 (構) 、團體或
    學校所辦理之訓練,其課程、內容及時數如與前點規定不同,於檢附
    訓練證明文件及訓練課程表,經該轄消防機關核可者,得抵免相關專
    業訓練之課程或時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