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消防署出版品管理作業規定

修正日期:112/09/06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消署企字第1121300734號
一、本規定係依據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訂定之。
二、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各單位暨所屬機構(以下簡稱各單位
    ),為管理以機關經費或名義出版或發行之圖書、連續性出版品、電
    子出版品及其他非書籍資料,應依本規定辦理,並指定專責單位或人
    員辦理相關作業。
    本署出版品專責單位為綜合企劃組,負責幕僚作業及協助各單位出版
    品申請相關事宜。
三、本署紙本出版品,除特殊性出版品得視需要自行設計外,應採規格如
    下:
 (一) A4標準尺寸為高二九‧五公分,寬二一公分。
 (二) 四六版十六開 標準尺寸為高二六公分,寬十九公分。
 (三) 四六版十八開 標準尺寸為高二三公分,寬十六公分。
 (四) 菊版八開 標準尺寸為高二九公分,寬二一公分。
 (五) 菊版十六開 標準尺寸為高二一公分,寬十五公分。
四、出版品封面設計由各單位自行或委外設計,惟應統一於封面上端加印
    本署形象識別系統(Identity  Manual);圖書編印須依政府出版品
    管理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其格式如附件。
► 下載附件圖表
五、各單位出版之專輯、專案研究報告等序言或前言由機關首長具名;但
    期刊、參考資料、目錄、統計及彙編資料等一律以編輯說明代替序言
    。
六、期刊應註刊名、卷期、出版日期及頁碼;其規格由主辦機關 (單位)
    簽奉核定後辦理。
七、本署圖書出版品價格之訂定,以出版品總頁數計算:
 (一) 小開本每頁以一元計。 (十六開、二一x 十五)
 (二) 大開本每頁以一‧一元計。 (A4、八開)
 (三) 逾三百頁者另加百分之十裝訂費。
    其他類型出版品由主辦單位,以製作成本為原則訂定價格。
八、主辦單位於確認稿件著作權後,應編定文案,並送會專責管理單位或
    人員,簽奉核定後,移由採購單位辦理招商。另於第一次校對前,自
    行將相關資料上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以下簡稱研考會) 網站
     (http://gpnet.nat.gov.tw/) 申辦出版品統一編號 (GPN)  外,另
     逕向國家圖書館國際標準書號中心,申辦國際標書號 (ISBN)、出版
     品預行編目或代轉申請國際標準期刊號 (ISSN) 。
九、各單位出版或發行出版品,除公報須具備不含列印指令之純文字電子
    檔外;圖書類出版品議約時,應於合約中明確責成廠商必須繳交原始
    檔  (含內文檔及封面檔) 及PDF檔 (可攜式文件檔案) 各二份備用。
十、主辦單位應要求承包廠商依約定規格製作或排版並負負責文稿初校,
    餘由主辦單位校對,俟總校稿完成後,即通知承包廠商付印。於廠商
    預送樣本,經加會專責單位確認符合規定後,通知承包廠商交付原稿
    及電子檔,自行辦理紙本驗收,PDF 檔二式各二份送採購單位辦理驗
    收。
十一、圖書出版品印製完成後,除依規定分送寄存圖書館外,應繳交研考
      會紙本二份,並得視出版品性質本於職權考量可授權者,連同著作
      權授權同意函 (定型稿格式請參閱「政府出版品網」下載) ,併送
      原始檔和 PDF  檔;國家圖書館繳送紙本二份,立法院圖書館及行
      政院秘書處各一份。
十二、連續性出版品 (期刊) 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改採終生號制度,即以
      創刊年資取號,不需再一年編訂一號。新創期刊資料,直接依新增
      步驟辦理。
十三、出版品完成驗收後,除委外辦理者外,應由主辦單位將業務需求量
      以外之出版品移秘書室(事務科)辦理出售、寄存、分發與控存。
      定價出版品之銷售,須依規定送研考會洽定之政府出版品展售門市
      展售。
十四、出版品之分發方式如下:
  (一)專案分發:依出版品性質,擬具分發名單,簽陳核定後自行分送
        。
  (二)寄存分發:依政府出版品管理作業要點規定,統籌分發指定寄存
        機關或圖書館。
十五、個別索取本署出版品者,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各級機關、機構或公私立大專院校圖書館逕行贈送,每種以二冊
        為限。
  (二)民間團體、個人或國外圖書館,除簽准贈送者外,均請其價購。
  (三)民意代表索取出版品時,由綜合企劃組(消防宣導科)轉送。
十六、每種出版品應至少控存五冊,並應指定專責人員管理保存電子檔,
      為落實管理專責單位 (人員) 須定期透過研考會政府出版品網站查
      核檢視,以保持資料常新。
十七、本署各單位及所屬各機關出版品管理執行成效,得由本署專責單位
      定期或不定期查核。
十八、本規定未盡事宜,應依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及相關子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