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消防署輔導及委託民間團體加強各項救災、救難及救援等訓練執行規定

修正日期:87/08/28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八十七消署救字第87F0378號
壹、目的
一、加強救災民力訓練,溝通彼此觀念、作法,提升整體救災品質。
二、促進民間協勤能力,有效整合民間力量,達到全民消防的目標。
貳、執行構想:
一、由各消防單位就轄內平日積極協助救災之團體,視補助經費狀況統一
    輔導其成員實施各項救災、救難及救援等訓練。
二、轄區消防機關訂定訓練實施計畫,由各社團負責人擇優遴選種子教官
    實施訓練。
三、未來將積極爭取經費,協助各消防單位統合所有轄內與消防任務相關
    之立案社團力量,發揮民間無窮之救災資源。
參、執行方式
一、輔導對象
    民間團體接受本署 (或轄區消防機關 )輔導實施各項救災、救難及救
    援等訓練,應具備左列條件
    1.經社會團體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並以消防機關為其主要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之救災社團。
    2.社團章程所定設立宗旨及任務主要係從事救災、救難及救援工作。
    3.未來能協助並配合消防機關執行救災、救難及救援工作者。
二、辦理程序
    各直轄市、縣 (市) 消防局 (警察局) 應訂定訓練實施計畫,並檢附
    左列文件函報本署。
    1.消防機關輔導民間團體訓練實施計畫書。
    2.轄內與消防任務相關之民間救難團體統計表 (附件一) 。
    3.經費需求概算書。
    4.師資與課程編排表 (師資應註明學經歷及現職,另課後應排測驗時
      間) 。
    本署審查右列文件通過並核定各消防機關補助金額後,依所報訓練計
    畫施訓,並於結訓後十日內檢據報本署核銷 (倘需預撥金額應先提出
    申請,並以總額三分之一為限) 。
三、經費支應
    1.訓練經費參照本署「輔導及委託民間團體加強各項救災、救難及救
      援等訓練費用標準表」 (如附件二) 支應。
    2.本年度各單位經費支應,以新台幣十五萬元為限。
四、配合措施
    1.社員名冊、受訓狀況、裝備器材配置清冊、無線電頻道、代號等與
      救災相關資訊,應主動提供消防單位建檔列管並隨時更新。
    2.建立與消防單位之快速連繫管道,每年舉行座談會或聯合演習至少
      乙次,溝通觀念作法與提升救災整體功能。
► 下載附件圖表
肆、執行注意事項
一、各消防機關應請自行遴聘之授課教師先行出題 (每人是非、選擇題各
    出三十題) ,交本署彙整統一製發試題卷,於結訓後之學科測驗時間
    施測,成績達六十分以上始發給結訓證明書。
二、為利經費控管,實施訓練時間至遲規劃至會計年度結算前一個月 (即
    十一月一日止 )。
三、訓練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用。訓練結束十日內,應即檢附原
    訓練計畫影本、受訓社團名稱、人員名冊、施訓項目 (格式如附件三
    ,一式二份,以磁片存檔,一併函報) 、成果資料及相關支出憑證【
    含經費支出總明細表,請示單 (或簽) ,另倘購買資本門部分之器材
    應列冊由專人保管】並開立收據 (或發票) 函報本署辦理核銷撥款事
    宜。
四、本署得就訓練項目實際需要,酌予修訂訓練課程與時間。
► 下載附件圖表
伍、督導考核
一、各消防機關輔導民間團體辦理訓練期間,本署及地方消防單位得隨時
    派員督導並實施考核﹐若發現有違反本執行規定,爾後本署不再受理
    該消防單位輔導訓練案,若涉及不法,函送法辦。
二、辦理本署輔導訓練績效優良之消防單位,於結訓後,相關出 (不) 力
    人員,由各消防機關視狀況辦理獎懲事宜。
陸、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或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