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交通事故處理要領:
(一)發生事故時,應保持現場完整,迅速向救災救護指揮中心通報,統
由救災救護指揮中心通知以下人員到場處理,並應在現場兩端適當
距離處,放置明顯標識,以免再次發生事故。
1.交通(大)隊或當地派出所員警。
2.公務車輛交通事故善後處理小組。
3.必要時得通知特約保險公司人員。
4.視狀況通知延聘之法律顧問到場協助處理。
(二)事故現場如有人受傷,應立即由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調派救護車將傷
者送醫。
(三)現場如有人當場死亡,更應保持現場,不可移動車輛,由「公務車
輛交通事故善後處理小組」到場會同警察人員測繪、拍照。
(四)發生交通事故,必要時得申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肇事責
任。
1.消防機關向肇事人索賠時,應由公務車輛交通事故善後處理小組
依法循和解、調解或民事訴訟等程序辦理。
2.民眾求償時,應依國家賠償程序向消防機關提出,絕不可讓駕駛
同仁自行處理。
3.駕駛同仁如涉刑事責任,由警方處理,機關應依法提供涉訟輔助
。
(五)除輕微擦撞且無人受傷之車禍外,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應依附表格式
填具交通事故處理(通報)單,傳真至本署核備。
► 下載附件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