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榮譽章頒給要點

修正日期:100/12/13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消署人字第1000203490號
一、為表彰對推展消防工作著有貢獻人員,特訂定本要點。
二、消防榮譽章核發權責機關如下:
(一)在中央為內政部消防署。
(二)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消防局。
(三)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消防局。
三、本要點適用對象如下:
(一)消防人員。
(二)義勇消防人員。
(三)消防救難志工。
(四)本國人或外籍人士。
四、前點人員辦理或協助辦理消防工作有下列事蹟之一者,得頒給消防榮
    譽章:
(一)策劃或辦理消防行政,對消防建制及改進,著有貢獻者。
(二)依法組訓民眾,執行消防任務,成績卓著者。
(三)推展消防教育訓練,績效卓著者。
(四)研發消防設備或防救災害器材,有重大貢獻者。
(五)搶救重大災害,積極進取,圓滿達成任務,有具體事蹟者。
(六)搶救災害,奮不顧身,著有貢獻,足資矜式者。
(七)發現公共危害,能及時排除或處置得宜,著有績效者。
(八)協助緝獲縱火嫌疑犯,對縱火之防止,著有貢獻者。
(九)執行緊急救護工作,冒險犯難,有具體事蹟者。
(十)對充實消防救難裝備器材或其他設施及舉辦消防活動,著有貢獻者
      。
(十一)研究推展消防學術,有具體貢獻者。
(十二)指揮調度救災救護處置應變得宜,圓滿達成任務,有具體事蹟者
        。
(十三)辦理消防法令制(訂)定、修正,對革新消防制度確保公共安全
        ,卓有貢獻者。
(十四)其他有關推行消防工作具有特殊或重大貢獻,足資獎掖者。
(十五)在職連續滿二十年,服務成績優良者。
    消防人員適用前項第十五款規定者,須最近連續二十年,考績均列乙
    等以上,其中考列甲等之次數並應達百分之八十五以上,且未曾受懲
    戒處分、刑事處分或平時考核記大過以上之處分。
五、消防榮譽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三種,每等分三級,並依等級循序
    晉頒。但情形特殊有卓著貢獻者,得提高等次頒給之。
    前項榮譽章之圖說及式樣,如附表一。
    頒給第一項榮譽章,應附發證書,其格式如附表二。
► 下載附件圖表
六、同一事蹟,已依其他法令規定授予獎章者,不再頒給消防榮譽章。
七、各消防機關(單位)應於每年三月、九月填具申請表(如附表三),
    分別報請各核發權責機關核定。但有特殊優良事蹟,得即時頒給,不
    受前開規定時問之限制。
    權責機關接獲前項申請後,應組成審查小組審查,並簽報首長核定後
    ,於公開儀式頒給之。
► 下載附件圖表
八、消防榮譽章及證書如有損壞或遺失,得敘明事實報由原核發權責機關
    核准後補發,並以一次為限。
九、實施本要點規定事項所需經費,由各核發權責機關分別編列預算支應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