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機關核發工作獎勵金支給要點

修正日期:112/08/09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消署人字第1120200840號
一、為激勵消防人員及支援消防機關執行災害搶救績優人員士氣,提升工
    作效率,以維護公共安全及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本要點核發工作獎勵金之對象,為執行消防工作,身涉危險犯難任
    務,並具有特殊績效之消防人員及支援消防機關執行災害搶救績優人
    員。
三、依本要點核發之工作獎勵金,其所需經費,由各級消防機關視財務狀
    況編列年度預算支應;地方政府不得以財政無法負擔為由,請求中央
    機關補助。
四、工作獎勵金之核發項目及金額,規定如附表「消防機關工作獎勵金核
    發基準一覽表」。
► 下載附件圖表
五、工作獎勵金之核發作業,規定如下:
(一)附表所定各類工作獎勵金核發項目,由內政部消防署訂定細部支給
      要點,核實發給。
(二)各級消防機關應依本要點及其所負任務特性,按案情輕重難易及轄
      區狀況需求,訂定細部支給要點,陳報各該上級機關核定後,核實
      發給。
(三)各級消防機關應於案件結束後三個月內,詳敘具體事蹟,由業務主
      管單位會同人事、主計(會計)單位,依規定從嚴審核,簽奉機關
      首長核准後,核實發給。
(四)同一案件如有其他獎金申領規定,不得重複核發工作獎勵金;其有
      查報不實經發現者,一律從嚴議處,並追繳重複領取之工作獎勵金
      。
(五)執行消防工作不力者,不發給工作獎勵金,並依相關規定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