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災害災情通報表式填報作業規定

修正日期:99/07/23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災防應字第0999965071號
一、依據:
    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第十九次委員會議決議辦理。
二、重大災害災情通報表種類如下:
(一)即時報與非即時報表: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
      (構)依本通報作業規定應填報之報表,如附件 1,至各式報表之
      統計項目定義如附件 2,重大災害災情通報流程圖如附件 3(即時
      報)及附件 4(非即時報)。
(二)季報與年報:災害規模達到「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所訂「各災
      害規模及通報層級」丙級災害規模以上者,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
      管機關應彙整上開災害災情,定期製作災害災情季報與年報。
► 下載附件圖表
三、本作業規定所稱之重大災害,係指依災害防救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列各種災害種類與第 3  條第 6  款所定之其他災害,且災害
    狀況已達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機者。
四、重大災害通報之業務主管機關:
(一)震災、風災、火災、爆炸:內政部。
(二)水災、旱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礦災:經濟部
      。
(三)寒害、土石流災害、森林火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四)空難、海難及陸上交通事故:交通部。
(五)毒性化學物質災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六)生物病原災害:行政院衛生署。
(七)輻射災害: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八)其他災害:依法律規定或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指定之中央災害防救
      業務主管機關。
五、有關即時報表單通報作業程序如下:
(一)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各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進駐機關(構)應
      彙整所屬機關(構)之災情,填具即時報表單,並依業管權責項目
      填報災害應變處置報告後,由各該成立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中央災
      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彙整。
(二)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中央各部會應依權責執行任務,迅速查
      明災情,填報即時報表單,通報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並隨時更新災情
      資料。
(三)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災害應變中心
      進駐機關(單位),應迅速查明災情,填報即時報表單,通報至中
      央災害應變中心相關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彙總。
六、有關上開各項即時報表單,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進駐機關(構)及各直
    轄市、縣(市)政府災害應變中心應於每日 3  時、6  時、9  時、
    12  時、15  時、18  時、21  時、24  時彙整更新,必要時中央災
    害應變中心得隨時請其提供。
七、前條即時報表單與災害應變處置報告內容,業已納入中央災害應變中
    心防救災應變資訊系統,各業務主管機關(構)暨所屬機關(構)、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時,應依本規定於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網站或介接各部會之資訊系統網站填報即時報表單
    與災害應變處置報告。前項資訊系統因故無法上線使用,另以紙本傳
    遞。
八、非即時報表單分為災情明細表、災情統計表、彙總表三種,有關通報
    作業程序如下:
(一)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結束後 1  個月內,各中央業務主管機關所
      屬機關(單位)應填報災情明細表,通報至中央業務主管機關完成
      填報災情統計表。
(二)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結束後 2  個月內,各中央業務主管機關應
      填報災情統計表,通報至各該成立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中央災害防
      救業務主管機關彙辦。
(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災害應變中心開設結束後 1  個月內,各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填報災情明細表,通報至中央災害防救業
      務主管機關完成填報災情統計表。
九、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應彙整所屬災害災情,製作災
    害災情季報與年報後,層報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各統計報表之報
    送期限,季報表於每季終了 40 日內報送,年度表於年度終了 80 日
    內報送。
十、為順利推行本作業規定,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及各直
    轄市、縣(市)政府,得依本規定及災害災情表單,據以訂定重大災
    害災情通報細部作業規定,規範所屬機關(單位)辦理。各級機關(
    單位)得適時檢討相關人員,依本規定辦理通報作業成效,並協調相
    關單位辦理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