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要點

修正日期:99/12/02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院臺忠字第0990107289號
一、為加速災害防救科技研發及落實,特依災害防救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
    ,設立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二、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協調、規劃及推動災害防救科技之研發。
(二)運用災害防救相關技術,協助、支援災害防救工作。
(三)推動災害防救科技研發成果之落實應用。
(四)其他有關災害防救科技發展與應用推廣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三、本中心年度工作計畫及執行成效,應提報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
    下簡稱國科會)審議後,報請行政院備查。
四、本中心設研發推動部門及行政支援部門。研發推動部門下設地震災害
    防治組、氣象災害防治組、洪旱災害防治組、坡地災害防治組、人為
    災害防治組、體系與政策組及社會與經濟組;行政支援部門下設行政
    組、企劃組及資訊組。
五、本中心得遴選相關研究機構或實驗室為協力機構,共同推動相關業務
    。
六、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本中心事務;副主任二人,承主任指示,襄
    理本中心事務;執行秘書一人,處理日常事務。
    前項人員,均由國科會主任委員就有關機關、學校、研究機構相關人
    員中派(聘)兼之,並報請行政院備查。
七、本中心各組人員,由國科會協調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相關人員支
    援。
八、本中心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中心所需經費,由國科會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