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署為受理性騷擾申訴及調查案件,設性騷擾申訴調查小組(以下簡
稱申調小組)。
申調小組設置委員七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署長指定副署
長兼任,並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代理
之;其餘委員由署長就本機關員工、社會公正人士及專家學者聘(派
)兼任之,其中女性委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男性委員不得少於三分
之一。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任期內出缺時,繼任委員任期至
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申調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若干人,由署長就本機關職員遴派兼
任之。
申調小組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
申調小組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並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
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可否
同數時,取決於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