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消防署電子顯示看板宣導短片播放作業須知

廢止日期:112/07/05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消署資字第1121900358號
一、為有效統合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各單位製作之防災宣導短
    片,針對季節特性及防災需要,編排適合宣導內容,於電子顯示看板
    播放,以達到宣導防災知識目的,特訂定本須知。
二、各單位應將規劃於本署電子顯示看板播放之宣導短片資料( VCD、DV
    D 或電子檔等),併同明細表(如附件一)送秘書室(公關科)彙整
    。
    秘書室(公關科)應按季排定宣導短片之播放順序,並於每年三月、
    六月、九月、十二月底前將播放清單(如附件二)併同新增宣導短片
    檔案,交由資訊室輸入「電子顯示看板」播放電腦,經試播無誤後,
    按季依播放清單播放。
► 下載附件圖表
三、各單位有緊急情形,有即時播出或增加播出次數之必要時,應填具明
    細表於備註欄載明需求情形,經簽奉核定後,併同宣導短片檔案,交
    由秘書室(公關科)彙整後,移請資訊室輸入至「電子顯示看板」播
    放電腦,經試播無誤後,即刻播出。
四、播放時間以每日七時至九時、十ㄧ時至十三時及十八時至二十一時為
    原則;遇有特殊狀況時,得機動調整更動播放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