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機關辦理防火管理業務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109/07/03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內授消字第1090822833號
一、為落實推動防火管理制度,督促管理權人確實製定消防防護計畫並據
    以推行,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消防機關應依消防法第十三條規定,將轄區須實施防火管理之場所,
    造冊列管定期查核。凡新增場所或未依法遴用防火管理人、製定消防
    防護計畫之場所,應列為重點查核,建檔列管。
三、消防機關受理「防火管理人之遴用(異動)」、「消防防護計畫」、
    「共同消防防護計畫」或「現有建築物(場所)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
    」提報,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共同部分:
      1.視轄區狀況自行規劃受理方式(含郵寄、網路線上等)及受理地
        點。
      2.於受理次日起,十日內將受理結果回覆提報人。
(二)個別部分:
      1.防火管理人之遴用(異動):
     (1)由提報人填具「防火管理人遴用(異動)提報表」(附表一)
          送消防機關。
     (2)消防機關受理後,應確認防火管理人為管理或監督層次幹部,
          並具備足以有效推行防火管理必要業務之權限,例如總經理或
          總務主管等。
      2.消防防護計畫、共同消防防護護計畫提報:
     (1)由管理權人填具「消防防護計畫製定(變更)提報表」(附表
          二)或「共同消防防護計畫製定(變更)提報表」,及檢附消
          防防護計畫與消防防護計畫自行檢查表(附表三)或共同消防
          防護計畫與共同消防防護計畫自行檢查表(附表四)送消防機
          關。
     (2)消防機關受理後,應將檢視結果記載於自行檢查表之「綜合意
          見欄」。
     (3)消防機關受理「共同消防防護計畫」應注意下列事項:
          甲、實施共同防火管理之建築物,得設置共同防火管理協議會
              ,並由該協議會遴用共同防火管理人,製定共同消防防護
              計畫。
          乙、應實施共同防火管理建築物(含集合住宅),其共同防火
              管理協議會得由大樓管理委員會代之。
          丙、共同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事項,得依下列原則辦理:
          (甲)有關「自衛消防編組」、「滅火、通報、避難訓練之實
                施相關事宜」、「防火避難設施之維護管理相關事宜」
                、「火災發生時,將建築物構造及其它相關資訊,提供
                予消防單位並引導救災相關事宜」等業務事項,得由大
                樓管理委員會一併委託保全公司、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
                司或其它專業機構執行。
          (乙)其餘共同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事項,仍應由該大樓管理
                委員會依法執行。
      3.現有建築物(場所)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提報:
     (1)消防機關取得主管建築機關變更使用核准文件或消防機關作成
          增建、改建、修建、變更使用、室內裝修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
          查核准文件時,應以書面通知該場所提報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
          ,並於竣工查驗時檢附報請消防機關備查之文件。
     (2)有關實施對象及重點,依「製定現有建築物(場所)施工中消
          防防護計畫指導須知」辦理。管理權人應於開工(指實際開工
          日期)三天前,填具「現有建築物(場所)施工中消防防護計
          畫提報表」(附表五),並檢附現有建築物(場所)施工中消
          防防護計畫及現有建築物(場所)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自行檢
          查表(附表六)送消防機關。
     (3)消防機關受理後,應將檢視結果記載於該表之「綜合意見欄」
          。
► 下載附件圖表
四、消防機關受理「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之實施」之事先通報,依下列
    規定辦理:
(一)管理權人於訓練十日前(如為郵寄方式,應以郵戳為憑),填具「
      自衛消防編組訓練計畫提報表」(附表七)向消防機關提出,消防
      機關得適時派員前往指導,並應提醒管理權人配合於訓練結束翌日
      起十四日內將相關成果表件提報消防機關備查。
(二)消防機關受理後,應檢視提報表所列訓練內容,以高層複合用途建
      築物、大型空間、老人及身心障礙社會福利機構、觀光旅館及旅館
      等場所為重點,依訓練狀況支援人車,並視轄區場所特性派員前往
      查核。
(三)消防機關得依「自衛消防編組應變能力驗證要點」規定,指導應實
      施防火管理之場所辦理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
► 下載附件圖表
五、消防機關審核消防防護計畫中「場所之位置圖、逃生避難圖及平面圖
    」原則如下:
(一)位置圖、逃生避難圖及平面圖,均應標示清楚,並註明實際距離或
      比例尺、方位等必要之項目。
(二)位置圖應標示相鄰之建築物、路名、周遭重要建築物與其它有利救
      災之必要事項。
(三)逃生避難圖得與平面圖併用,圖面上應包含辦公室、餐廳、居室、
      警衛室、廚房等場所,以及主要之逃生避難路線。
(四)消防機關得商洽管理權人將提報之各種圖面,以電腦掃瞄、電子地
      圖或其它電腦製圖方式製作。
六、消防機關執行防火管理實施情形之檢查,除應依「消防機關辦理消防
    安全檢查注意事項」規定辦理外,並應將檢查結果記錄於「消防機關
    防火管理檢查表」(如附表八),對不合規定事項之場所,應予指導
    並限期改善。如有違反消防法第十三條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
    改善者,應即依消防法第四十條及「各級消防主管機關辦理消防安全
    檢查違法案件處理注意事項」之規定處理。
► 下載附件圖表
七、消防機關應就執行本案相關人員之優劣情形,辦理獎懲事宜。
八、消防機關應指導實施防火管理之場所,建置防火管理基本資料及其執
    行紀錄之資料庫或專冊。
九、內政部消防署得針對消防機關執行情形,每年定期或不定期辦理業務
    督導評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