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災調查鑑定作業要領

修正日期:113/03/11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消署預字第1130400400號

第 一 章 總則

一、火災調查目的
(一)作為火災預防措施參考。
(二)作為火災搶救對策上參考。
(三)作為消防行政措施參考。
(四)協助司法偵查。
二、依據內政部消防署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五日消署救字第一○五○六○
    ○四四八號函,火災分類分為 A1 類、A2  類及 A3 類等三類,其定
    義如下:
(一)A1  類火災案件:造成人員死亡之火災案件。
(二)A2  類火災案件:造成人員受傷、涉及糾紛、縱火案件或起火原因
      待查之火災案。
(三)A3  類火災案件:非屬前二款 A1 類、A2  類之火災案件。
三、火災調查鑑定範圍
(一)火災原因調查
      1.起火原因:火災發生經過及起火場所。
      2.發現、通報、初期滅火狀況:發現、通報及初期滅火等一連串經
        過。
      3.延燒狀況:建築物延燒路線、擴大延燒因素等。
      4.避難狀況:避難路線、避難上之障礙因素等。
      5.消防安全設備狀況:滅火設備、警報設備及避難設備等作動、使
        用狀況。
(二)火災損害調查
      1.人的被害狀況:因火災造成的死傷、受災戶數、受災人員等被害
        狀況及其發生狀況。
      2.物的損害狀況:因火災延燒、滅火、爆炸等造成物的損害狀況。
      3.財物損害調查:因火災所導致物的損害評估、火災保險等狀況。
四、調查鑑定權責
(一)火災案件由當地消防機關負責原因調查鑑定工作;延燒範圍橫跨二
      個以上管轄區域之火災,由最先起火處所之管轄機關負責原因調查
      ,延燒區域之消防機關協助調查。如起火處有爭議或起火處不明者
      ,由相關機關先行協議,無法協議者,由內政部(消防署)指定調
      查機關。
(二)車輛火災調查以起火發生地為管轄機關,置放處管轄消防機關為協
      助調查機關;舟船火災於港區發生時,以管轄港區消防機關負責火
      災原因調查工作,若在外海發生時,則以該舟船註冊港為管轄機關
      。如有非上述情形,則由內政部消防署指定調查機關。
(三)為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內政部消防署得協調他轄消防機關專責火災
      調查人力或裝備,支援、協助進行火災原因調查工作。
(四)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涉及相關事業主管機關時,應事先聯繫、協調各
      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配合辦理。

第 二 章 火災調查鑑定要領

五、接案出勤
(一)火災調查須有現職火災調查鑑定人員或曾受過內政部消防署火災原
      因調查訓練合格人員二人以上出勤。
(二)執勤人員接獲民眾報案發生火災,應詳實詢問火災發生時間、地點
      、火、煙等相關資料及報案人姓名、連絡電話、地址、並予記錄,
      以供現場火災搶救人員及調查人員參考,並同時通知搶救及火災調
      查人員。
(三)火災調查人員應攜帶應勤裝備,需隨同搶救人員同時出動或於災後
      二十四小時內出動,於出動途中分配任務,包括指揮調查、勘察查
      詢、證物採取、照相攝影及繪圖記錄等。
(四)火災調查人員出勤時應著火災調查服裝、配戴適當安全裝備及服務
      證件,出勤人員應將攜帶器材均清點維護,包括採證工具、紀錄工
      具、照明工具、照相蒐證工具等裝備;火災現場尚未進行全面性深
      入殘火處理作業,火災調查人員進入火災區域時,應穿戴防護衣及
      供氣式呼吸器或適當之空氣淨化式呼吸器,以防範可能遭遇之呼吸
      危害。
      1.火災調查服裝:便帽、調查服、安全鞋(防止鐵釘等踩傷)、口
        罩、手套、背包等。
      2.安全裝備:防護裝備、頭盔、護目鏡、濾毒罐、攜帶式氣體偵測
        器等。
      3.服務證件:服務機關核發之證件。
      4.採證工具:紫外光燈、氣體檢知器、勘察箱(含鉗子、電線剪、
        刷子、鏟子、榔頭、剪刀、尼龍袋、夾鏈袋、封緘袋、束帶及號
        碼牌等)等。
      5.紀錄工具:記憶式溫度計、風速計、溫溼度計、捲尺、測距儀或
        其他測量設備等。
      6.照明工具:手電筒、照明燈等。
      7.照相蒐證工具:相機、攝影機、閃光燈、空拍機等。
(五)每次火災調查案件出勤,應指定一人擔任火災調查指揮官。其中 A
      1 類火災案件,由火災調查科(課)長擔任火災調查指揮官率隊到
      現場勘察。
六、通知聯絡
(一)出動途中主動與火場指揮官聯絡,可收聽無線電或其他方式蒐集現
      場資訊,以掌握火災訊息。
(二)發生調查、鑑定顯有困難或原因不明之火災案件,必要時應儘速通
      知火災鑑定會之委員,到現場暸解狀況做成勘察紀錄。
七、途中觀察
(一)出動途中觀察火災現場火煙發生位置及規模,判斷風向及擴大延燒
      方向性。
(二)對於觀察所知天氣、風向、火(煙)顏色、聲音、味道、爆炸等與
      火災關聯現象,必要時應利用攝影機或照相機加以記錄。
(三)沿途記明交通阻暢狀況,注意沿途有無行跡可疑人車或物品。
八、初步訪詢
(一)到達現場應先向火場指揮官報到,巡繞現場一周確認火災規模及範
      圍,蒐集現場概要相關資料。
(二)尋訪火場發現者、初期滅火者、避難者及參與救災者等關係人,查
      詢與火源之關係及發覺、搶救火災或逃生之經過,並記錄其姓名、
      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電話號碼等,其中重要關係人應儘速
      製作談話筆錄。
九、現場觀察
(一)到達火場時應記錄到達時間,已燃位置、火煙冒出顏色、方位及大
      小、聲音、味道、爆炸特殊狀況、延燒情形。
(二)建物出入口、門窗、捲門等開閉及上鎖狀況。
(三)瓦斯、電源、電氣控制開關等狀況。
(四)死傷者場所、方位、受燒部位、穿著情形。
(五)水線部署及搶救經過情形。
(六)對各階段燃燒演變的狀況及搶救情形,或因殘火處理致物件移動、
      倒塌、損壞情形。
(七)研判為起火戶、起火處者應力求保全;若因火災搶救而需要破壞現
      場時,火災調查指揮官應協調救火指揮官將第一梯次救災單位到達
      前已受燒區域加以保全,避免破壞;其餘區域破壞過程應紀錄或攝
      影,以利後續勘察。
(八)火災調查鑑定人員對於上述觀察具參考價值之現象,均應照相、攝
      影或應記錄其時間及位置。
(九)搶救完畢後,應由分隊填具「火災案件搶救出勤紀錄表」(附件一
      ),並填寫製作「火災出動觀察紀錄」(附件二),作為暸解火災
      初期現場燃燒情形之參考,並藉以評估火災現場挖掘及保全範圍等
      依據。
► 下載附件圖表
十、照相攝影
    應依「火災現場照相及攝影作業要領」規定辦理。
十一、現場預勘
  (一)災後實施勘察前,先由火災調查指揮官親自進入現場,觀察火場
        內外情況。
  (二)擬定勘察人力、勘察器具、勘察順序、勘察路線、友軍支援、封
        鎖範圍、人員通知等執行計畫,以利現場勘察及蒐採跡證順利實
        施。
  (三)重要關係人事先應通知到場,配合提供現場相關資料。
  (四)如研判屬縱火案件,應即依檢警消縱火聯防作業要點規定,啟動
        縱火聯防機制,通報警察機關迅速偵辦。
十二、封鎖保存
  (一)於搶救完畢,分隊確認為 A3 類之火災案件,並完成火災現場拍
        照後,即毋需封鎖保存火災現場。
  (二)分隊認定屬 A1 類、A2  類之火災案件,為避免火災現場遭破壞
        ,須開具「火災現場保持完整通知書」(詳如附件三),並封鎖
        現場、保存現場完整,供火災調查人員實施火災調查鑑定,必要
        時會同當地警察機關進行火災現場勘察、採證。
  (三)協調轄區警察機關設置警戒區域,派警察人員監視禁止關係人進
        入,以保持現場完整,特殊情況者可由調查人員陪同進入並予記
        錄。
  (四)以燒燬大範圍作為封鎖對象,再根據勘察進度逐漸調整封鎖區域
        。
  (五)以封鎖帶圈繞現場,並口頭告知關係人等禁止進入。
► 下載附件圖表
十三、現場勘察
  (一)勘察原則
        1.先靜觀後動作。
        2.先照相後挖掘。
        3.先表層後逐層。
        4.先一般後重點。
  (二)勘察步驟
        1.擬定調查計畫:
       (1)清點人員、裝備及分配任務。
       (2)聯絡及協商相關機關、廠商或關係人到場或提供資料。
       (3)安排勘察流程:確認火災全盤概要→觀察火場附近→進入火
            場前安全評估→進入火場勘察→研判起火處→起火處清理及
            挖掘→起火原因之判定。
       (4)運用科學方法驗證:依現場結構及內容物之燃燒痕跡,分析
            延燒順序研判起火處,並能識別與驗證起火處之燃燒痕跡及
            影響;再依蒐集資料驗證現場燃燒痕跡,以正確識別起火處
            。
        2.確認火災全盤概要:
       (1)發生時刻及場所。
       (2)建築物是否同一時期興建。
       (3)初期燃燒狀況及概略燒燬經過。
       (4)滅火射水作業狀況。
       (5)發現者所述內容。
       (6)發現詳細經過。
       (7)居住者應變作為。
       (8)室內裝潢情形。
       (9)用火器具、溶劑等物品使用、放置、保管或製造情形。
        (10)門窗開閉情形。
        (11)起火前後人員出入情形。
        (12)房間佈置、製程管線配置。
        (13)燃燒特異事項。
        (14)死傷狀況。
        (15)災後保存狀況。
        (16)配電線路、用電設備裝設及受損情形。
        (17)火災保險資料。
        (18)消防安全設備及檢修申報資料。
        (19)保全資料。
        (20)其他相關重要資料。
        3.觀察火場附近:
          以火場四周為範圍,由高處俯覽全貌,並執行下列事項:
       (1)由高處觀察現場全貌,瞭解附近地理環境、房屋結構、各種
            管線、延燒塌燬及碳化變形情形。
       (2)瞭解火場範圍,由外圍多方向逐漸向中心觀察燃燒延燒方向
            ,尋覓有否特殊異常現象、痕跡或不正常之燃燒情形。
       (3)拍攝現場全景照片,四周及上下各一張,或予錄影。
        4.進入火場前安全評估:
          火災調查人員進入火場執行任務前,應先評估環境安全,並依
          火場類型及勘察所需之時間,選擇適合之防護裝備:
       (1)環境安全評估:
            A.火災現場危險因素包括如落下物危險、倒塌危險、跌倒、
              墜落危險、爆炸與觸電危險、危險物災害、劇毒物災害、
              瓦斯災害及其他等因素。
            B.避免勘察人員由火場高處摔落等措施,如使用確保繩及鉤
              環、地板凹陷處設定警戒線、注意踩空、木造建築物上樓
              應觀察確認二樓(含)以上地板下橫樑及柱子之位置是否
              牢固等。
            C.避免火災現場上方物品掉落、牆壁倒塌之虞,擊中勘察人
              員等措施,如避開危險、設定警戒線等。
            D.注意防止火災現場有毒氣體、煙、塵對勘察人員造成危害
              ,如使用口罩或濾毒罐等。
            E.避免搬運重物發生危害。
       (2)防護裝備評估:
            A.勘察人員進入現場勘察時,評估裝備防護能力,應對頭、
              手、足、呼吸等採取保護措施,依識別之危險物質選擇合
              適的防護裝備,防護裝備使用時機及方式參考火災調查安
              全指引辦理。
            B.在火災調查現場接觸到化學品或微粒時,應在火災調查現
              場除汙後脫去外層服裝。外層服裝並依廠商說明書檢驗、
              保養及維護防護套裝、套裝元件與組件,或另進行丟棄。
        5.進入火場勘察:
       (1)攝影蒐證:
            A.消防機關辦理火災現場照相及攝影相關作業時,應依火災
              現場照相及攝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B.火災受害人或利害關係人於消防機關要求會同勘察火災現
              場說明時,可攜帶攝錄影器材進行錄影及照相。
       (2)由外圍至中心不破壞現場之下進入,避免相關人員不正確誘
            導。
       (3)先行觀察全盤燃燒狀況作上下左右反覆比較,由觀察碳化之
            強弱、傾倒方向性、不燃物之變色、掉落物之先後位置與木
            頭剝離燒細燒失、金屬熔化及異臭異味等現象後再考慮建築
            物構造,分析燃燒強烈、火流延燒趨勢,掌握勘察方針與證
            物搜集。
       (4)對燒失或崩落之物件,應處於復原之觀點勘察之。
       (5)觀察燃燒狀況時從燃燒較弱之方向逐漸往強的方向逐步立體
            觀察,再由各個燒燬狀況綜合觀測其延燒途徑。
       (6)注意因構造、材質所引起之不同燃燒特性及分辨因物理作用
            而掉下或倒下之情形。
       (7)確定那些是屬於射水搶救部分、自然燒熄部分及阻卻延燒部
            分。
       (8)燃燒比較劇烈部分在整體燃燒狀況上,其與延燒路徑之位置
            對照是否合理。
       (9)注意燒失的財物或移動的物品。
        (10)遇有疑問應會同關係人至現場查詢及再確認。
        6.研判起火處:
          依火流延燒分析研判起火處後,擬定挖掘範圍並掌握火災全盤
          概要,確定勘察方向與進行步驟及方法。
        7.起火處清理挖掘:
          應對起火處交界區域及重點處實施現場挖掘和復原等手段,清
          理挖掘過程應擇要錄影或照相;造成三人以上死亡之火災案件
          則應錄影保存起火處清理過程之資料:
       (1)方法:
            A.逐層勘察:
           (A)對燃燒殘餘物由上而下逐層剝離,往下觀察每層受熱情
                形及燒燬狀況。
           (B)此法完全破壞現場之原始狀態,進行時須小心謹慎。
            B.全面挖掘對於無法明確研判起火處時,對於可疑之起火範
              圍應予以全面挖掘,以尋找可疑跡證,俾以助於研判可能
              之起火處所。
       (2)注意事項:
            A.挖掘範圍以起火部位、起火處及其周圍為工作範圍,從一
              個方向挖掘起,不要從多方向開始挖掘,掘出之器具物品
              ,應逐一查證其確實用途。
            B.挖掘目標依不同火場而各有不同之重點及目標,並應注意
              人員所站之位置,防止遭受傷害。
            C.會同關係人員請其解說其原有物品擺設情況,柱子、桁條
              、窗檻、傢俱等燃燒物儘量不動。
            D.由燒燬形態較弱之處,逐步往燒燬強烈方向清理、挖掘、
              調查及照相攝影。
            E.先將掉落物逐層移去,再逐步清除碳灰,將有參考價值之
              物保持原位,以研判延燒之方向。
            F.屋瓦或窗戶之玻璃碎片等在較高位置之物品,掉落在地板
              顯示附近之燃燒狀況,須留下一部分不予移動。
            G.堆積燃燒物之下側如有碳化物時,上一層之燃燒物應逐層
              清理。
            H.檢驗燃燒物時可用毛刷輕掃或用水輕洗,不要傷及燃燒狀
              況,殘留水分要用綿布吸乾。
            I.愈接近起火處位置,挖掘清理愈應仔細小心直至碳灰完全
              清除為止,甚至以清水清洗地板,以徹底了解地面受燻龜
              裂情形。
            J.推斷發火源為熔接或熔斷之火花時,應以磁鐵吸取熔片。
            K.起火處附近之樓地板其接縫、裂縫、接孔中發現有附著物
              時,不可擅自除掉。
            L.發現電線被燒損物覆蓋時,須將整條線路小心清出,不要
              用拖拉方式蒐集;對含有熔痕之電線,應依負載往電源方
              向依序編號。
            M.任何清理出來之物體,都辨清種類、名稱、用途及性質,
              如需復原者應按順序做記號並附以紙條。
            N.發現相關之痕跡和證物時,應詳加記錄、照相存證後,儘
              量保留在原始位置並保護好周圍環境。
            O.清理挖掘起火處,應了解燃燒掉落物之層次順序,並檢討
              起火處研判是否正確。
        8.圖面製作應於現場先繪製簡圖,並於圖右上方明確標明方位,
          視實際需要選擇製作,必要時得用比例尺及予以合併,包括:
       (1)現場相關位置說明圖。
       (2)起火建築物平面圖。
       (3)死傷人員位置圖及起火戶、延燒戶人員逃生路徑。
       (4)相片拍攝位置及方向圖。
       (5)起火處附近物品擺設圖。
       (6)起火處與關係物品之立體圖或剖面圖。
       (7)證物採樣位置圖。
       (8)其他可供佐證之圖示。
        9.復原:
          建築物及收容物重點地區遭燒燬破壞者,儘可能將其組合成火
          災發生前之狀態,以下列各點深入比對及檢討:
       (1)配合關係人對火災發生前之狀態說明,儘可能將燒損存留物
            復原成火災前可以判斷之狀態。
       (2)進行復原作業與拍攝同時進行並製作紀錄。
       (3)將燃燒形態之方向性配合復原狀態考察,建築物及有關燃燒
            物位置應明顯組合。
       (4)出入口之狀況,應從門的開關、鎖的位置、有無上鎖、門檻
            狀況等加以復原。
       (5)復原時需使用輔助材料時,勿使用與燃燒殘留物類似之材料
            ,所需的燃燒殘留物應注意不要破壞燃燒過的部分。
       (6)立體復原時,樓地板燃燒狀況與其關係應加以拍照。
       (7)有投保商業保險者,可洽詢保險公司,提供投保時建築物及
            陳設物品之照片。
       (8)車輛火災及電器產品火災,得以同型品進行比對。若無同型
            品得請原廠技師或專業人員協助,以了解各部零件位置及起
            火原因。
       10.填註火災現場紀錄簿:
          記錄火災現場調查時所聞、所見、所做與所知之資料,據以作
          為製作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完整之火災現場紀錄簿內容應包
          括下列各點:
       (1)封面:
            A.案件編號(一案一號,一案以一本為原則)。
            B.火災發生時間(年月日)及地址。
            C.參與現場勘察人員姓名。
            D.承辦人職稱及姓名。
       (2)內頁:每頁均要有頁碼,其內容包括:
            A.關係人基本資料之紀錄。
            B.關係人於火災現場談論情形之概述。
            C.火災現場平面圖之初稿紀錄。
            D.火災現場挖掘、清理及復原過程之紀錄。
            E.火災現場所發現各項物證之紀錄。
            F.首先到達火災現場消防或義消人員之觀察概述。
            G.火災現場消防安全設備使用或動作情形之紀錄。
            H.火災現場之保全動作紀錄或監視錄影紀錄。
            I.「火災調查管理資訊系統」各項欄位(如附件四、火災基
              本資料)。
            J.其他資料。
            K.資料之記錄不以文字為主,應適時搭配現場照相。
       11.延燒途徑之檢討及判定起火處:
          綜合目擊者所述、出動觀察、現場勘察、挖掘復原後,由燒損
          物件之碳化狀況檢討找出火焰延燒之方向性,由限定起火範圍
          進而分析起火處所,再配合起火有關之發火源之燃燒形態判定
          起火處。
       12.發火源檢討及起火原因之判定:
       (1)燃燒物及證物是否具有存在價值、位置價值、機能價值。
       (2)火流是否與燃燒狀況符合、能夠連結。
       (3)燃燒物本身是否有自燃發火之可能性。
       (4)起火周圍環境物品擺放是否正常。
       (5)起火處之燃燒狀況,是否與整體延燒途徑連結。
       (6)起火前發火源是否正在使用中。
       (7)關係人行為有無異常。
       (8)發火源是否為外來或被蓄意移動。
       (9)有無受到其他熱源影響。
        (10)有無受到氣象狀況之直接影響。
        (11)參照火災案例或經驗法則,起火可能性有無矛盾。
       13.其他原因之確認及判定:
       (1)審核關係人所述是否確實,有無矛盾或錯誤,時間上有無差
            異。
       (2)其他火源是否完全否定排除。
       14.補充調查:
          參考實驗、鑑定結果或參考文獻資料,以資佐證。
       15.火場勘察一貫性原則:
          為避免火場跡證遭破壞或滅失,火災調查鑑定過程應力求一貫
          性,持續勘察。
► 下載附件圖表
十四、跡證蒐集
  (一)火場攝影:火災現場拍照及攝錄影,應依「火災現場照相及攝影
        作業要領」規定辦理。
  (二)採證規定:火災現場採驗證物之程序、封緘及送驗等步驟,應依
        「火災案件證物採驗規範」規定辦理。
十五、損害調查
  (一)人員傷亡:依據火災現場起火戶、延燒戶人員之避難逃生情形填
        寫「火災人員避難逃生情形分析表」(附件五),另依據火災現
        場死者之陳屍位置及死亡原因等資料填寫「火災人員死亡原因分
        析表」(附件六),並於四十八小時內先行通報「火災死亡案件
        通報表」(如附件七)予內政部消防署。
  (二)財物損失:原則依燒燬物之現值為標準,不包括間接損失,並應
        由火災戶提報財損清單供分隊會同火災關係人依「消防機關辦理
        火災後建築物暨物品損失估算暫行基準」規定核實估算。
  (三)保險情形:
        1.A1  類火災案件、商業保險類型或疑似縱火詐領保險金之火災
          案件,應向火災關係人、財團法人金融法制暨犯罪防制中心或
          產(壽)險公會查詢後,以實際保險資料填寫,並檢附於火災
          原因調查鑑定書佐證。
        2.對有投保商業保險之工廠火災,得請承保公司提供投保時文件
          資料,或派員至現場協助調查。
► 下載附件圖表
十六、火災現場訪談
      火災現場訪談應依「火災案件調查訪談作業要領」處理。
十七、現場討論
      由火災調查指揮官召集所有參與之單位及人員作初步之研討,根據
      報案內容、出動觀察、目擊者等關係人訪談及搶救人員所見,配合
      現場狀況與災後勘察、清理及復原重建等資料,對案情作慎重分析
      、取捨及選擇,並作初步之研判與結論。
十八、證物鑑定
  (一)實驗鑑定應取得正式火災證物鑑定報告。
  (二)引用文獻應註明引用資料之來源。
  (三)證物鑑定完畢後,由送驗單位併案移送警察或司法機關。
十九、案情研判
      各種資料彙整後,如仍有可疑或不妥之處,火災調查業務主管應召
      集所有火災調查鑑定人員,檢討供述與勘察不一致之癥結所在,並
      研究推定起火處與起火原因之妥當性。
二十、會議召開
      必要時得由火災鑑定會主任委員召集鑑定委員開會,如有需要得通
      知利害關係人到會說明,會議務須作成決議,並以直轄市縣市政府
      名義製作「火災原因鑑定書」,供作調查參考文件。
廿一、申請支援
      A1  類火災案件、火災原因複雜、顯有糾紛或多戶延燒之火災案件
      ,可依「內政部消防署支援各級消防機關火災原因調查鑑定規定」
      之程序,於發生日起三日內申請上級機關或相關單位協助勘察或鑑
      定。
廿二、撤除封鎖
  (一)與相關單位協商後,對關係人簡單說明調查過程之範圍及內容;
        起火原因至為明確者,應將發火源、著火物、擴大延燒之可燃物
        等,請關係人確認暸解。
  (二)與相關單位協商解除封鎖。
  (三)告知關係人得申請火災證明及製作訪談筆錄日期、時間、地點。
  (四)清點人員、裝備及帶走證物。
  (五)現場無再勘察之必要時,於撤除封鎖前,應先開具「火災現場勘
        察完畢通知書」(如附件八)。
► 下載附件圖表

第 三 章 調查結果紀錄與運用

廿三、製作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及火災原因紀錄
  (一)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參考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及火災原因紀錄製
        作規定及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及火災原因紀錄編碼方式規定格式
        ,於完成調查、鑑定後十五日內完成「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或
        「火災原因紀錄」,必要時得延長至三十日,如仍未及完成應事
        先專案簽准。自殺及非建築物火災死亡之火災案件,應於完成火
        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後七日內(含假日)正式函發「火災死亡案件
        通報表」予內政部消防署。另建築物死亡火災(不包含自殺)後
        續依消防機關火災報告製作規定辦理。
  (二)新進火災調查人員,其調查工作前十案應由業務主管指派資深火
        災調查人員(年資五年以上優先考量)指導火災現場勘察及撰寫
        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所製作之前五案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由新
        進火災調查人員與資深人員共同核章,核准後移送當地警察機關
        ,並副知內政部消防署。
廿四、案件函送
      調查鑑定完畢,應儘速將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函送當地警察分局依
      法處理,並依「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及火災原因紀錄分級列管實施
      規定」將火災案件副陳內政部消防署審閱。
廿五、出庭作證
  (一)司法機關於審理階段,傳喚消防機關火災案件承辦人出庭作證時
        ,應由業務科(課)長或資深火災調查人員陪同。
  (二)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應製作摘要,於出庭作證時,攜帶摘要及現
        場筆記,口頭簡報調查結果。
  (三)出庭時,應充分準備火災案件資料,蒐集完整及正確之資訊,以
        利交互詰問之應答。
  (四)應注意交互詰問之程序,並注意回答時間之分配。對詰問人提出
        之問題,不可僅回答是或否,應擇重點據實回答。
廿六、紀錄登記
      於火災發生後一個月內,應將火災調查資料登填於「火災調查管理
      資訊系統」。
廿七、報表運用
      應依「內政部消防署公務統計方案」之規定,將案件相關資料填入
      「火災次數分類及時間」、「起火建物」、「火災人員死傷、財物
      損失」、「火災次數按起火處所分」、「火災次數按起火原因分」
      等五種表格。分別於一月及七月底前函送前半年度之「火災資料統
      計分析報告」、當月十五日前函送前月之「火災人員死亡原因分析
      表」及「火災人員避難逃生情形分析表」、當年十二月底前函報前
      年度之火災事件資料予內政部消防署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