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災案件調查訪談作業要領

修正日期:112/01/05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消署調字第1110900964號
一、目的
    為確實查詢火災當時目擊者或關係人等所發現火災初期之燃燒情形,
    以補充火災原因調查佐證所需之資料,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訪談前準備
(一)查詢訪談開始前,訪談人員應對全盤案情先行瞭解,對受訪談人身
      分應優先確認,仔細安排訪談時間與地點,並即早安排訪談以確保
      受訪談人正確記憶。
(二)訪談人員擬定訪談計畫時,評估報案者、搶救人員及現場勘察等文
      件資料,以制訂不同受訪談人之訪談重點問題,以協助釐清火災之
      起火戶、起火處及起火原因。
(三)訪談計畫內容包括可進一步確認起火戶、起火處及起火原因之策略
      。
(四)不同受訪談人,應依其所知或調查所需,設定不同之訪談問題,以
      節省訪談時間。
三、訪談紀錄之內容
    為同時瞭解火災時火場發現者、涉嫌火首、初期滅火者、避難者、參
    與救災者及建築物、車輛、船舶或其他物品之所有權人、使用人等關
    係人之行動及採取措施,以綜合人、物之情報進行判斷,談話筆錄必
    備完整形式,併同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成為證據文書。
(一)訪談對象:火場發現者、涉嫌火首、初期滅火者、避難者、參與救
      災者及建築物、車輛、船舶或其他物品之所有權人、使用人等有必
      要製作訪談紀錄之關係人。
(二)訪談紀錄事項:下列紀錄事項應視受訪談人之不同而適時調整。
      1.受訪談人及火場關係。
      2.火災發生時刻及場所。
      3.火災之建築物是否為同一時期興建。
      4.初期燃燒狀況及概略燒燬經過。
      5.火災之滅火射水作業狀況。
      6.火災被發現之詳細經過。
      7.火災初期之應變作為。
      8.室內裝潢、房間佈置或管線配置情形。
      9.用火器具、溶劑等物品使用、放置、保管或製造情形。
     10.門窗開閉情形。
     11.起火前後人員之出入情形。
     12.火災時燃燒特異事項。
     13.人員死傷狀況。
     14.火災後現場保存狀況。
     15.配電線路、用電設備之裝設及受損情形。
     16.建築物之火災保險資料。
     17.建築物之消防安全設備及檢修申報資料。
     18.建築物之保全資料。
     19.其他相關之重要資料。
(三)製作手續
      1.談話筆錄應採用問答方法,禁止僅記答詞而未記問語。
      2.詢問之內容應力求明確、清楚,且不必拘泥於華麗詞藻,應求其
        通俗易懂,語氣亦應與受訪談人之身分相符合,必要時可記載供
        述之土語或俗語;另詢問時切忌作誘導式之詢問。
      3.訪談應能依照演繹推理、適時調整訪談策略,提出延續性問題(
        以電源線短路為例,其延續性問題如汰購情形、使用情形、保護
        裝置、周遭可燃物等),以引出對問題的答詞,並正確記錄對每
        個問語之答詞。
      4.全案訊畢應再詢問受訪談人有無補充之陳述或意見,再詢其所供
        是否實在並記載之。
      5.筆錄製成後,應當場受訪談人閱讀,其不識字者,應由訪談人向
        其朗誦,經認明無誤後,始令其簽名或蓋章。
      6.談話筆錄不得竄改或挖補,如有應記載文字、事項有遺漏或增加
        、刪除或附記時,應由訪談人立予以補正,應由受訪談人簽名或
        蓋章於其上,並記明字數,其刪除處應留存原字跡;若係電腦膳
        印者,則應重新列印。
      7.受訪談人之簽名、蓋章之位置應緊接記載之末行,不得令其空白
        或以另紙為之。筆錄有二頁以上者,每頁騎縫處並由受訪談人簽
        名或蓋章。
      8.受訪談人如拒絕於筆錄上簽名或蓋章時,不得強制為之,但應將
        其拒絕原因或理由記載於緊接筆錄末行。
      9.除現場訪談方式外,訪談得以電話、視訊等方式為之,並作成紀
        錄。以電話或視訊訪談時,應先取得受訪談人同意,全程錄音或
        錄影,並於作成紀錄後,採用紙本或電子簽名。
     10.前目錄音檔或錄影檔應能清晰辨識訪談人及受訪談人全程對答內
        容;錄音檔或錄影檔應併同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移送並歸檔。
     11.關係人拒絕訪談時,得依消防法第四十三條拒絕查詢之規定處罰
        。
四、證詞的評估
    為瞭解受訪談人之供詞是否與實際狀況吻合,火災調查人員應由下列
    項目進行談話內容,並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三條之論理法則及經驗法
    則進行真實性及正確性之評估:
(一)評估受訪談人之年齡、職業與個人教育程度,以判斷其分析能力與
      提供情況之可信度。
(二)評估受訪談人發現起火之時間及他當時之位置、行動之關係,以判
      斷其證言是否符合實際情況。
(三)評估火災報案人之通報時間與報案前後之位置是否恰當。
(四)評估火災目擊者觀察火場當時的燃燒情形,如所在的位置與起火建
      築物之距離,天氣狀況,光線,有無影響視線之障礙物、是否存有
      視差或死角及精神是否緊張等情形,以判斷其供詞之真實性。
(五)評估火災目擊者之身體與生理狀況,根據其生理上、精神有無缺陷
      等,判斷其對事物之記憶力。
(六)評估火災目擊者、關係人之多次談話筆錄或每個證人陳述之證詞,
      在關鍵之情節或重要之問題上有無相互矛盾之情形。
五、訪談紀錄紙之格式:詳如附件。
► 下載附件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