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技術規範及試驗方法
一、適用範圍
手動報警設備所使用之火警發信機、火警警鈴及標示燈,其構造、性
能、材質等技術上之規範及試驗方法,應符合本基準之規定。
二、用語定義
(一)火警發信機:係利用手動對火警受信總機或中繼器等發出信號之設
備。分類如下:
1.依系統種類區分:一般係與 P 型受信總機配合使用,至與 R
型受信總機配合使用者稱為「定址型火警發信機」。
2.依操作方式區分:「強壓型」及「扳動型」。
3.依設置場所區分:「屋內型」及「屋外型」。
(二)火警警鈴:由火警受信總機或中繼器等操作,於火災發生時發出警
報音響之設備。
(三)標示燈:由火警受信總機或中繼器等操作,於火災發生時發出閃亮
燈光之表示設備。
三、構造、形狀及材質
(一)共同部分
1.作動要確實,操作維護檢查及更換零件應簡便且具耐用性。
2.不受塵埃、濕氣之影響而導致功能異常、失效之現象。
3.應使用不燃或耐燃材料構成。
4.機器內部所使用之配線,應對承受負載具有充分之電氣容量,且
接線部施工應確實。
5.除屬於無極性者外,應設有防止接線錯誤之措施或標示。
6.裝配零件時,應有防止其鬆動之裝置。
7.電線以外通有電流且具滑動或轉動軸等之零件,可能有接觸不夠
充分部分,應施予適當措施,以防止接觸不良之情形發生。
8.額定電壓超過 60V 以上,其電源部分應有防觸電裝置,且外殼
應為良導體並裝設地線端子。
(二)個別部分
1.火警發信機
(1)外殼露在外面部分應為紅色;但修飾部位(如外殼邊框或印刷
說明等)及文字標示除外。
(2)啟動開關時即能送出火警信號。
(3)發信開關應設有下列保護裝置:
強壓型:須設置能以手指壓破或壓下即能容易操作之保護裝
置。
扳動型:須設置防止任意扳動之保護裝置。
(4)應有明確動作確認裝置(含燈或機構者)。
(5)內部之開關接點須為耐腐蝕材質且具有銀鈀合金同等以上導電
率。
(6)開關連動部位須有防腐蝕處理。
(7)與外線連接部位須有接線端子或導線設計。
2.火警警鈴
(1)火警警鈴係使用鈴殼及打鈴振動臂者應有防腐蝕處理,且鈴殼
須為紅色。
(2)使用電源須為 DC 24V 且應標明消耗電流。
3.標示燈
(1)燈罩應為紅色透明之玻璃材料或耐燃性材料。
(2)燈座及座台應為不燃或耐燃材料。
四、動作試驗
施以額定電壓確認其動作狀態,不得有異狀。且在額定電壓之 90 %
至 110 %範圍內施以電壓變動試驗,其功能不得有異狀。
五、溫濕度試驗
樣品依下表規定之環境溫度及濕度下靜置 12 小時後,在室溫下實施
動作試驗、音壓試驗及照度試驗等功能性試驗,不得產生構造及功能
之異常。
┌────┬───────────┬───────────┐
│ 種類│屋 內 型│屋 外 型│
│環境參數│ │ │
├────┼───────────┼───────────┤
│高溫環境│溫度 50 ±2 ℃,濕度 9│溫度 70 ±2 ℃,濕度 9│
│ │0 ± 3 % │5 ± 3 % │
├────┼───────────┼───────────┤
│低溫環境│溫度 0 ±3 ℃ │溫度 -10 ± 3 ℃ │
└────┴───────────┴───────────┘
六、保護裝置強度試驗
火警發信機之發信開關保護裝置,其強度應在保護裝置中央用圓直徑
20 mm 且其尾端能均勻與板面接觸之物體加以 2 kgf 之靜重時,不
得有異狀,而以 8 kgf 之靜重壓下時,則能操作或被壓下者為準。
(使用扳動型者不在此限)
七、反覆試驗
以額定電壓及額定電流對火警發信機反覆 1000 次通電試驗後(定址
型火警發信機須接上火警受信總機進行試驗),其構造及功能不得有
異狀。
八、腐蝕試驗
對屋外型者,用重量百分比濃度 3 %之鹽水溶液依 CNS 8886 「鹽
水噴霧試驗方法」,噴霧 8 個小時後,靜置 16 小時,以此為一週
期,反覆實施五個週期,再以水沖洗,經自然乾燥 24 小時後,不得
產生腐蝕現象。
九、灑水試驗
屋外型發信機在通電狀態下,由前上方 45° 方向處,使用清水以每
分鐘 3 mm 之撒水比例,以雨狀均勻灑在本體上,1 小時後其內部不
能有積水,且其功能不得有異狀。
十、振動試驗
在通電狀態下,施以振動頻率每分鐘 1000 次全振幅 4 mm 之任意方
向連續振動 60 分鐘後,其構造及功能不得有異狀。
十一、衝擊試驗
對火警發信機及火警警鈴,由任意方向以最大加速度 100 g(g 為
重力加速度)之衝擊 5 次後,其構造及功能不得有異狀。
十二、絕緣電阻試驗
端子與外殼間,以直流 500V 之絕緣電阻計測量,其電阻值須達 2
0 M Ω以上。
十三、絕緣耐壓試驗
端子與外殼間之絕緣耐壓試驗:接通 50Hz 或 60Hz 近似正弦波形
而實效電壓 500V 之交流電應能耐 1 分鐘,但額定電壓在 60V
至 150V 者,以 1000V 為試驗電壓,額定電壓超過 150V 以上者
,則以其額定電壓乘 2 倍再加 1000V 為試驗電壓。
十四、音壓試驗
將火警警鈴裝置於無響室內,施以額定電壓之 80 %電壓時,在距
離火警警鈴正面 1m 處所測得之音壓須在 65dB 以上;施以額定電
壓時,在距離火警警鈴正面 1m 處所測得之音壓須在 90dB 以上。
且在施以額定電壓連續鳴響 8 小時後,其構造及功能不得有異狀
。
十五、照度試驗
在周圍照度 300Lux 以上之狀態下,沿著與裝設面成為 15 度以上
角度之方向距離 10 公尺處,可以目視確認其亮燈。且施以額定電
壓之 130 %電壓連續 20 小時後,不得有斷線、黑化或發生電流
降低達到初期量測值之 20 %以上。
十六、熾熱線試驗
(一)熾熱線試驗係應用在完成品或組件實施耐燃試驗時之相關規定。
(二)引用標準:
1.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 CNS)14545-4 〔火災危險性試
驗-第 2 部:試驗方法-第 1 章/第 0 單元:熾熱線試
驗方法-通則〕
2.CNS 14545-5 〔火災危險性試驗-第 2 部:試驗方法-第 1
章/第 1 單元:完成品之熾熱線試驗及指引〕
(三)試驗說明:
1.試驗裝置依 CNS 14545-4 之規定。
2.熾熱線試驗不適用於直線表面尺度小於 20 mm 之小組件者,
可參考其他方法(例如:針焰試驗)。
3.試驗前處理:將試驗品或薄層置於溫度 15 ℃至 35 ℃間,相
對溼度在 45 %至 75 %間之 1 大氣壓中 24 小時。
4.試驗程序及注意事項:參照 CNS 14545-4 中第 9.1 節至第
9.4 節之規定。
5.試驗溫度:
(1)對非金屬材料組件如外殼、標示面及照射面所用絕緣材料,
試驗溫度為 550±10 ℃。
(2)支撐承載電流超過 0.2A 之連接點的絕緣材料組件,試驗溫
度為 750±10 ℃;對其他連接點,試驗溫度為 650±10℃
。施加之持續時間(ta)為 30±1 秒。
(四)觀察及量測:熾熱線施加期間及往後之 30 秒期間,試驗品、試
驗品周圍之零件及其位於試驗品下之薄層應注意觀察,並記錄下
列事項:
1.自尖端施加開始至試驗品或放置於其下之薄層起火之時間(ti
)。
2.自尖端施加開始至火焰熄滅或施加期間之後,所持續之時間(
te)。
3.目視著火開始大約 1 秒後,觀察及量測有無產生聚合最大高
度接近 5mm 之火焰;火焰高度之量測係於微弱光線中觀察,
當施加到試驗品上可看見到火焰之頂端與熾熱線上邊緣之垂直
距離。
4.尖端穿透或試驗品變形之程度。
5.如使用白松木板則應記錄白松木板之任何燒焦情形。
(五)試驗結果之評估:符合下列之一者為合格。
1.試驗品無產生火焰或熾熱者。
2.試驗品之周圍及其下方之薄層之火焰或熾熱在熾熱線移除後 3
0 秒內熄滅,換言之 te ≦ ta + 30 秒,且周圍之零件及其
下方之薄層無繼續燃燒。當使用包裝棉紙層時,此包裝棉紙應
無著火。
十七、標示
(一)應於本體上之明顯易見處,以不易磨滅之方法,標示下列事項(
進口產品亦需以中文標示):
1.產品名稱及型號。
2.型式認可號碼。
3.製造廠名稱或商標。
4.製造年月或批號。
5.電氣特性(含額定 AC 或 DC 電壓、電流等)。
6.發信機各接線端應註明端子符號或接線標示。
(二)檢附操作說明書及符合下列事項:
1.應附有簡明清晰之安裝、接線及操作說明,並提供圖解輔助說
明。
2.包括產品安裝、接線及操作之詳細注意事項及資料。同一容器
裝有數個同型產品時,至少應有一份安裝及操作說明書。
3.詳述其檢查及測試之程序及步驟。
4.其他特殊注意事項(特別是安全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