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消防署圖書室管理及借閱規定

修正日期:97/04/24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消署秘字第0970100193號
一、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規範圖書室之資料借閱與管理,特
    訂定本規定。
二、借閱時間:上班時間上午九時至十一時、下午二時至四時,洽秘書室
    事務科。
三、閱讀圖書資料應保持安靜,閱畢放回原位或指定位置,並維護環境清
    潔。
四、借閱圖書資料,限本署員工及替代役,每人每次以五冊為限。
五、借閱期限以二星期為限,期滿如須續借,應辦理續借手續,得延長二
    星期,續借以一次為限,到期歸還。
六、借閱逾期者,由秘書室以書面催告,經二次催告仍不歸還者,即簽報
    議處,並依第十點規定計價賠償。
七、圖書、字典、法規等工具書及當期雜誌等刊物,限在圖書室內閱覽不
    供外借。
八、外借之圖書資料,必要時秘書室得隨時通知歸還。
九、借閱圖書資料應善盡保管責任,保持清潔完整,如有圈點、撕毀、評
    註或污損、遺失者,應自行購買相同或較新版本之圖書資料賠償。
十、圖書資料如無法重購歸還時,依下列基準計價賠償:
 (1)以新臺幣定價者,依該定價二倍計價。
 (2)以基本定價定價者,依該定價之九十倍計價。
 (3)以外幣定價者,依當日匯率換算後二倍計價。
 (4)套書無單冊定價者,以平均單價之二倍計價。
 (5)未標明定價之中文圖書資料每一面以新臺幣一元計價,若無法查出
      面數者,則每冊以新臺幣四百元計價;外文圖書資料每一面以新臺
      幣二元計價,若無法查出面數者,每冊以新臺幣一千元計價。
 (6)未標明定價之錄影帶、VCD、CD-ROM 每件以新臺幣五百元計價;
      DVD、LD 版每件以新臺幣一千元計價;錄音帶、CD  每件以新臺幣
      五百元計價。
 (7)附件遺失者,以所屬資料定價之二倍計價。
十一、圖書資料賠償手續完畢後始得再行借閱。
十二、員工離職及替代役退役前均應先辦結還書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