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救災支援配合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100/05/10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院臺忠字第100310095121號
一、目的:
    為執行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八款,關於國際救災支援之配
    合,以及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九款,關於國外救災組織來臺協助救災
    之申請、接待、責任災區分配及協調聯繫等事項,律定中央與地方政
    府之任務分工及有關作業程序,有效進行各項應變作業,特訂定本注
    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用詞定義如下:
(一)國際救援隊:
      指外國政府、非政府組織或國際組織組成之救援團隊。
(二)中央協調官:
      指由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指派,受其指揮督導,帶領國際救援
      隊前往災區,中央協調官進駐直轄市、縣(市)災害應變中心,負
      責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協調聯繫工作。
(三)地方聯絡官:
      指由直轄市、縣(市)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指派,受其指揮督導,
      帶領國際救援隊前往災區,負責災害現場協調聯繫,以及與直轄市
      、縣(市)災害應變中心聯繫工作。
三、接受國際救災支援之時機:
      國家發生重大災害,依現有救災能量無法及時、有效處理,而有下
      列情形之一,經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向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主
      任委員陳報決定同意者,得接受國際救災支援:
(一)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考量災情規模及現有救災能量,有交外交
      部主動向外國政府、非政府組織或國際組織請求支援救災必要時。
(二)外國政府、非政府組織或國際組織主動提出救災支援,經外交部接
      受通知,轉陳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時
四、收集國際救援隊基本資料:
    外交部應請國際救援隊提供國際救援隊基本資料相關資訊,填載附表
    一。
► 下載附件圖表
五、任務分工:
    國際救援隊抵達我國時,由外交部派遣專責人員接機,並由內政部、
    外交部、國防部、經濟部、財政部、交通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行
    政院衛生署等部會協助辦理。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應指派中央協
    調官帶領國際救援隊前往災區。
    各部會配合國際救災支援工作分工如下:
(一)內政部:
      1.統籌辦理國際救援隊聯繫事宜。
      2.協調空中運輸工具載運前往災區直轄市、縣(市)災害應變中心
        或救災地點。
(二)外交部:
      1.協助辦理入境簽證及報到。
      2.提供傳譯人員全程隨行,協助中央協調官及地方聯絡官與國際救
        援隊間溝通協調。
(三)國防部:
      1.國際救援隊搭乘專機抵達,降落軍用機場時,協調航管放行及停
        機。
      2.必要時,支援運輸工具載運國際救援隊前往災區直轄市、縣(市
        )災害應變中心或救災地點。
(四)經濟部:
      必要時,協助調度國際救援隊其隨行車輛所需之油料。
(五)財政部:
      協調辦理快速通關手續。
(六)交通部:
      1.國際救援隊搭乘專機抵達,降落民用及軍民合用機場時,協調航
        管放行及停機。
      2.必要時,協調航空公司及客運業者提供運輸工具載運國際救援隊
        前往災區直轄市、縣(市)災害應變中心或救災地點。
(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辦理隨行搜救犬之檢疫。
(八)行政院衛生署:
      提供國際救援隊人員就醫之必要協助。
六、救災任務之指派: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指派國際救援隊至災區直轄市、縣(市),
    協助救災,並由中央協調官填載「國際救援隊支援災害搶救任務派遣
    單」(如附表二)一式二份,傳真至中央及直轄市、縣(市)災害應
    變中心。
► 下載附件圖表
七、國際救援隊運送方式:
    前往災區以陸路運輸為主,於陸路交通中斷或勤務緊急時,改以空中
    運輸方式辦理,方式如下:
(一)陸路運輸:
      由支援車輛運送前往災區直轄市、縣(市)災害應變中心或救災地
      點,並以國道高速公路為主要運輸路線,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
      警察局)協助交通管制。進入災區後,由轄區警察局負責交通管制
      。
(二)空中運輸:
      由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統合調度國防部、交通部、內政部(空
      中勤務總隊)載運人員及裝備。
      國際救援隊抵達災區後,若須至偏遠山區救災,有使用空中運輸工
      具必要時,由該直轄市、縣(市)災害應變中心向行政院國家搜救
      指揮中心請求支援。
八、救災協調機制:
    中央協調官隨同國際救援隊進駐災區直轄市、縣(市)災害應變中心
    後,每三小時向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回報災害處置狀況。
    地方聯絡官負責帶領國際救援隊至救災地點,並於災害現場負責協調
    聯繫。
九、抵達災區後之作業:
(一)進行簡報
      國際救援隊抵達後,災區直轄市、縣(市)災害應變中心應指派專
      人向其簡報災區情況及作業情形,以便掌握救災狀況。
(二)執行現場臨時急救工作:
      由行政院衛生署同意國際救援隊執行現場臨時急救工作。
(三)通訊聯繫作業:
      直轄市、縣(市)災害應變中心應建立與國際救援隊之通訊聯繫計
      畫。
十、救災地點指揮運作方式:
    救災地點之指揮權由現場指揮官統籌指揮與調度,國際救援隊於災害
    現場之救災任務,由該現場指揮官指派。
十一、任務資訊及後勤補給之提供:
      直轄市、縣(市)災害應變中心應提供國際救援隊有關救災地點區
      域地圖、現場狀況說明、建築物及公共設施圖說、無線電頻道、評
      估受困人數等與任務相關資訊,並提供食物、水、油料、照明及其
      他相關補給物資等後勤補給。
十二、救災任務再分派與結束之決定:
      救災任務之結束,由該直轄市、縣(市)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決定
      之,並向新聞媒體發布任務結束之理由。
      國際救援隊在救災地點完成任務,經其評估救援隊狀況後,向現場
      指揮官說明是否繼續執行,若繼續者,則依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揮
      官指示,指派至須協助之直轄市、縣(市);若結束任務者,則直
      轄市、縣(市)及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應協助其辦理回國事宜。
十三、辦理離境事項:
      由中央災害應變中心負責將國際救援隊由駐紮營區或基地運送至民
      用機場、軍用機場或軍民合用機場,協調辦理離境作業。
      國際救援隊離境時,各部會任務分工如下:
(一)內政部:
      協助辦理離境通關手續。
(二)國防部:
      搭乘專機回國需使用軍用機場時,協調起飛事宜。
(三)經濟部:
      必要時,協調調度專機回程所需油料。
(四)交通部:
      1.搭乘專機回國需使用民用及軍民合用機場時,協調起飛事宜。
      2.搭乘民航機回國者,由交通部(民航局)安排返國班次,費用由
        國際救援隊自行負擔。
(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辦理隨行搜救犬之輸出檢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