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蹟及歷史建築消防救災處理原則

修正日期:98/10/14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消署救字第0980600374號
一、依據: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九十八年五月十五日災防減字第○九八
    九九六○○五四號函頒「強化古蹟歷史建築物防災救災方案」參、項
    次五。
二、適用場所:符合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條第一款、第十四條第一項、第
    十五條第一項所稱之古蹟、歷史建築。
三、平時整備:
(一)策定搶救計畫內容:
      1.古蹟、歷史建築之主管機關主動提供轄內古蹟、歷史建築之防災
        及緊急應變計畫等資料予當地消防機關,供繪製甲種搶救圖,已
        有會審、勘之消防圖說者,並加繪乙種搶救圖。
      2.消防機關策定搶救計畫,內容包含建築結構、內部空間規劃、重
        要文化資產位置、最珍貴文物優先保護對象、管理維護人員、緊
        急聯絡電話等文物保護策略。
(二)辦理消防演練:
      古蹟、歷史建築之主管機關,應視轄區特性,排定優先順序,定期
      要求古蹟、歷史建築之管理維護單位(或人員),或主動協調當地
      消防機關依搶救計畫辦理實兵演練或兵棋推演,並結合該場所編組
      人員共同實施。
(三)檢驗搶救動線等救災作法:
      透過各次消防演練,分析消防力,作為救災派遣及部署依據,藉以
      規劃出最迅捷之救災動線及搶救部署位置,以縮短救災時間,檢驗
      各古蹟、歷史建築救災人車部署、搶救動線及文物防護措施等救災
      作法,並依推演結果檢討分析改進。
四、災時應變搶救策略:
    為降低救災過程對古蹟、歷史建築之影響,災時除依照「直轄市縣市
    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外,並應注意下
    列事項:
(一)未受災部分之保護:
      1.針對古蹟、歷史建築外觀之火點,適時採高空式水霧撒水等方式
        ,在不破壞古蹟、歷史建築主體建物原則下,進行滅火及周界防
        護作業。
      2.執行室內初期滅火工作時,除人員入室為搶救必要,使用水柱掃
        射可能掉落物等情況外,避免以直接衝擊方式射水造成破壞,以
        減低對結構本體或重要文化資產之傷害及水損程度。
      3.採取強力入室、通風排煙或其他必要破壞作業時,應考慮選擇破
        壞程度最小方式為之。
      4.救災人員執行殘火處理時,得會同古蹟、歷史建築管理維護人員
        ,針對未受波及之文化資產,實施相關防護措施,避免不必要之
        毀損。
(二)入室安全之確認:
      救災人員如需入室進行火災搶救時,指揮官應先行檢視古蹟歷史建
      築主體或外觀受損情形,確認無倒塌之虞後,再行指示人員入室救
      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