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消防署資通訊發展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廢止日期:112/07/11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消署資字第1121900363號
一、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積極推動本署各組、室、中心、隊
    暨所屬各機關辦理資通訊化業務,並加強網站服務內容,提昇為民服
    務品質,統籌規劃資通訊系統,以全面提升效益,並負責資通安全管
    理政策以降低機關風險,特設資通訊發展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審議本署綜合規劃之資通訊體系事項及資源調度事項。
(二)督導與協調各單位資通訊化過程之正常運作,包括系統開發、作業
      標準及程序建立與維護之順利進行。
(三)協調跨業務單位之業務資通訊有關事項。
(四)規劃及督導各項資通訊業務、資通訊安全執行情形。
(五)發展整合各項創新服務系統、推動消防業務資通訊化,並宣導相關
      效益。
(六)其他本署資通訊相關事項。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署資訊單位業管副署長兼任,副召集人一
    人,由資訊單位主管兼任,委員十八人至二十五人,由本署各組、室
    、中心、隊暨所屬機關主管(或副主管)擔任;執行秘書一人及幹事
    一至三人由資訊單位相關人員兼任之,負責小組庶務工作。
四、本小組原則每半年召開會議,必要時由召集人隨時召開會議;其決議
    事項除經簽奉署長核定實施者外,餘移送各相關單位辦理。
五、本小組舉行會議時,得邀請學者、專家列席,並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