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消防署訓練中心電腦教室使用須知

修正日期:99/03/03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消署訓字第0991700111號
一、內政部消防署為規範訓練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電腦教室之使用,
    特訂定本須知。
二、開放時間:
(一)上課時間:
      週一至週五:八時至十二時,十四時至十七時五十分
(二)自由使用時間:
      週一至週四:十二時四十分至十三時五十分,十七時至二十一時
      週五:十二時四十分至十三時五十分
(三)例假日期間除特殊原因事先報准外,不開放使用。
三、使用對象
    本中心教職員、各教授班期學員。
四、申請程序與使用規定
(一)團體應於使用日前一日,填具「內政部消防署訓練中心公共設施使
      用申請表」(如附件一),向本中心提出申請。
(二)使用當日應填具「內政部消防署訓練中心公共設施使用登記表」(
      如附件二),並交由本中心管理人員收存。
(三)借用裝(設)備者,應填具「內政部消防署訓練中心電腦教室借用
      設備登記表」(如附件三),並交由本中心管理人員收存。
(四)上課時間,如有排定使用電腦教室之班期,以上課為優先使用,無
      班期使用時,得自由使用。排課時段,須事先向本中心教務管理科
      申請登記。
(五)自由使用時間,除因特殊原因事先奉准外,不得移作班期上課使用
      。
(六)電腦教室禁止攜帶任何飲料及各類食物進入。
(七)進入電腦教室應先登錄使用者學號及姓名,教職員請填寫職務及姓
      名,並由管理人員登錄使用機台,以作為追蹤及管理。
(八)若發現電腦無法開機或故障,請即通知管理人員,以利通知維修及
      保養。
(九)電腦教室提供印表環境,惟為愛惜資源,除公務或課程需要外,請
      勿占用濫印私人文件;列印失敗之廢紙,請置放於回收箱,勿任意
      丟棄,以維護教室清潔。
(十)個人用隨身物品,請於離開教室前自行檢查確認,本中心不負保管
      責任。
(十一)對使用電腦設備若有任何問題(如滑鼠操作不靈敏、螢幕閃爍等
        ),請向管理人員反應處理,禁止學員自行拔除、拆卸或調換。
(十二)除因課務需要,並事先向管理人員報備同意者外,禁止下載或安
        裝任何軟體。
(十三)使用者應遵守本項須知之規定,並服從管理人員之指導,違反且
        不接受勸導者,管理人員得令其離開本教室,其有損害本教室裝
        (設)備者,應照價賠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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