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本署公文時效:
一、列管機制:
(一)一般公文處理時限:
1.最速件:1 日。
2.速件:3 日。
3.普通件:6 日。
4.限期公文:來文或相關規定有期限者,依其規定。
(二)以總收文之次日為起始日,承辦人對屆辦期限之案件,應儘速辦結
或敘明理由辦理展期,並由本署公文稽催人員每日登入公文製作系
統查看屆辦期限之公文,並以電話方式逐案催辦承辦人儘速辦結。
(三)申請展期公文應於辦理期限屆滿前提出,展期次數最多 2 次,每
次以 10 日為限,屆期仍未能辦結且不可歸責於承辦單位者,應簽
奉首長同意,辦理專案列管。
(四)申請公文第 2 次展期者,應填具具體逾限事由。
二、議處機制:
(一)申誡:
1.擅將公文交付他人閱覽、抄錄影印或未經核准電遞、傳真者。
2.無故積壓公文致延誤時效者,依下列規定懲處:
(1)延誤未滿 7 日者,口頭告誡。但口頭告誡累計達 3 次以上
,申誡 1 次,並以重新累計方式處理。
(2)延誤 7 日以上,未滿 14 日者,申誡 1 次。
(3)延誤 14 日以上,未滿 21 日者,中誡 2 次。
3.逾期待辦公文,經催辦且無正當理由仍未辦結或辦理展期者。
4.無故拒收公文或對承辦公文,延不簽收逾 2 日以上者。
5.其他違失情節,經書面、口頭等方式告知仍未改善者。
(二)記過
1.毀損、棄置、遺失、無故抽(拆)換公文或檔案者。
2.無故積壓延誤公文達 21 日以上者,記過 1 次。
3.其他情節嚴重,足以影響本署聲譽者,記過 2 次。
(三)專案議處
公文處理發生錯誤、遺失,致人民權益受損或影響本署行政效率者
,依其情節輕重,專案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