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防救災資源資料庫管理規定

修正日期:111/08/10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內授消字第1110825193號
一、為辦理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九款及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
    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就風災、震災、火災、爆炸及火山災害,整合中
    央相關防救災機關及地方政府之防救災資源,律定管理作業,以利中
    央及地方各機關查詢、調度、更新及維護,以強化災害應變效率,降
    低災害損失,特訂定本規定。
二、名詞定義:
(一)保管單位:指防救災資源實際存放、保管、維護及使用之單位,可
      與填報單位為同一單位。
(二)填報單位:指負責防救災資源資料填入資料庫系統之單位,可與保
      管單位為同一單位。
三、資料庫系統管理分為三層級,其權責劃分如下:
(一)第一層級(即系統管理者)為風災、震災、火災、爆炸及火山災害
      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負責資料庫系統建置及維護管理,包括防救災資源類別與項目
      之管理、審核使用者權限及其他與系統維護管理有關事項。
(二)第二層級(即填報單位管理者)為資源所屬之中央部會(國防部、
      內政部、教育部、經濟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
      署、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等)
      及地方政府:負責就防救災資源分類項目指定所屬機關(單位)填
      報、審核填報單位使用權限及提供民間資源資料工作,並督導所屬
      機關(單位)相關填報工作。
(三)第三層級(即填報單位)為第二層級填報單位管理者指定所屬機關
      (單位):負責防救災資源資料填報事項。
    前項第二款所定第二層級之最高管理機關應指定單一窗口(人員)辦
    理相關填報工作,以利管理。
    第一項所定各層級之系統功能操作權限對應表如附表一。
► 下載附件圖表
四、防救災資源分類區分如下(詳如附表二):
(一)主分類:包括人員、救災物資、車船資料、一般災害搶救裝備器材
      、化學災害搶救裝備器材、特殊救災機械等六項。
(二)次分類:包括協勤民力、專技人員、救火裝備、個人防護裝備等三
      十四項。
(三)細分類:包括義消分隊、化學消防車、工程搶修車輛等二百三十二
      項。
    中央各部會及地方政府基於個別性需求,於附表二得向系統管理者申
    請新增項目,並自行列管;如為中央及地方一致需求之項目者,得向
    系統管理者申請新增。
► 下載附件圖表
五、資料填報:
(一)依系統功能項目及欄位填報,務求正確完整。
(二)資源填報以保管單位實際管理之資源為限。
(三)資源保管單位係指資源實際存放、保管、維護及使用之單位,不可
      將下級機關或單位之資源合計填報;例如:消防局大隊不得將所屬
      中隊、分隊資源合計後填入,僅須填大隊部本身資源。另如警察機
      關不應概括將其下屬單位資源全部納入,應就各分局、派出所或分
      隊分別為保管單位,各依所管轄之資源分別填報。
(四)民間組織及其資源,由第二層級填報單位管理者負責填報或依機關
      內業務分工屬性,指定所屬填報,如義勇消防人員由消防機關填報
      、義勇警察由警察機關填報,相同資源勿重複填報。
(五)各單位與民間簽訂開口合約之資源項目,應納入填報。
(六)本系統免重複填報項目如下:
      1.營建資源資料:就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人員,統一使用內
        政部營建署系統填報,地方政府免重複填報。
      2.抽水機及防汛備料資料:經濟部水利署大型移動式抽水機及防汛
        備料資料免重複填報,地方政府仍需至本系統內填報。
      3.民生物資及救護車資料:統一使用衛生福利部系統資料,地方政
        府免重複填報。
      4.公路防救災資源資料:交通部公路總局公路防救災資源免重複填
        報,地方政府仍需至本系統內填報。
      5.國軍防救災資料:統一使用國防部系統資料,國防部相關單位免
        重複填報。
      6.消防協勤民力資料:統一使用本部消防署系統資料,地方政府免
        重複填報。
(七)公共事業資源資料,由主管機關填報,規定如下:
      1.國營公共事業部分,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填報。
      2.地方政府及民間之公共事業,由地方政府負責填報。例如:臺北
        自來水事業處(市營事業)由臺北市政府填報,欣欣瓦斯公司(
        民間業者)由臺北市政府填報。
(八)各單位如已建立相關資源資料,可依系統規定格式,直接匯入系統
      。
(九)資源資料之填報應注意資源規格之填報樣式及其數量。自行新增之
      資料:由新增資料業務單位自行填報,未有該項資料單位免填報。
(十)地圖定位:
      1.資源資料之填報應標定資源所在位置之點位。
      2.資源所在位置如與保管單位相同(如消防分隊),可直接點選系
        統所設定與保管單位相同位置之功能,如資源儲放不在保管單位
        (如另有倉庫等),應就資源儲放位置另行標定。
(十一)本系統資源資料填報僅限公務機關使用,不授權民間單位填報。
六、管考規定: 
(一)第一層級系統管理者應不定期檢視系統操作使用情形及查核防救災
      資源資料填報情形,並隨時公告系統或本規定最新資訊。
(二)第二層級填報單位管理者應定期檢視填報單位系統操作,並查核資
      源資料填報及修正情形,其查核方式由第二層級填報單位管理者自
      行訂定,另應配合第一層級系統管理者之查核。
(三)第三層級填報單位對各項救災資源類別、項目,應詳細調查填報,
      避免遺漏,並應於每月定期調查、檢視及修正資源資料,防救災資
      源如有新增、修正、刪除或異動,亦應主動檢視及修正。
七、獎懲:
    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應隨時就資料庫系統之填報狀況,建請中
    央各相關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