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資料填報:
(一)依系統功能項目及欄位填報,務求正確完整。
(二)資源填報以保管單位實際管理之資源為限。
(三)資源保管單位係指資源實際存放、保管、維護及使用之單位,不可
將下級機關或單位之資源合計填報;例如:消防局大隊不得將所屬
中隊、分隊資源合計後填入,僅須填大隊部本身資源。另如警察機
關不應概括將其下屬單位資源全部納入,應就各分局、派出所或分
隊分別為保管單位,各依所管轄之資源分別填報。
(四)民間組織及其資源,由第二層級填報單位管理者負責填報或依機關
內業務分工屬性,指定所屬填報,如義勇消防人員由消防機關填報
、義勇警察由警察機關填報,相同資源勿重複填報。
(五)各單位與民間簽訂開口合約之資源項目,應納入填報。
(六)本系統免重複填報項目如下:
1.營建資源資料:就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人員,統一使用內
政部營建署系統填報,地方政府免重複填報。
2.抽水機及防汛備料資料:經濟部水利署大型移動式抽水機及防汛
備料資料免重複填報,地方政府仍需至本系統內填報。
3.民生物資及救護車資料:統一使用衛生福利部系統資料,地方政
府免重複填報。
4.公路防救災資源資料:交通部公路總局公路防救災資源免重複填
報,地方政府仍需至本系統內填報。
5.國軍防救災資料:統一使用國防部系統資料,國防部相關單位免
重複填報。
6.消防協勤民力資料:統一使用本部消防署系統資料,地方政府免
重複填報。
(七)公共事業資源資料,由主管機關填報,規定如下:
1.國營公共事業部分,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填報。
2.地方政府及民間之公共事業,由地方政府負責填報。例如:臺北
自來水事業處(市營事業)由臺北市政府填報,欣欣瓦斯公司(
民間業者)由臺北市政府填報。
(八)各單位如已建立相關資源資料,可依系統規定格式,直接匯入系統
。
(九)資源資料之填報應注意資源規格之填報樣式及其數量。自行新增之
資料:由新增資料業務單位自行填報,未有該項資料單位免填報。
(十)地圖定位:
1.資源資料之填報應標定資源所在位置之點位。
2.資源所在位置如與保管單位相同(如消防分隊),可直接點選系
統所設定與保管單位相同位置之功能,如資源儲放不在保管單位
(如另有倉庫等),應就資源儲放位置另行標定。
(十一)本系統資源資料填報僅限公務機關使用,不授權民間單位填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