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消防署暨所屬機構加強預防危害或破壞事件措施

修正日期:112/08/31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消署政字第1120400135號
一、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確保本署暨所屬機構辦公處所之安
    全管理,並預防危害或破壞事件發生,特訂定本措施。
二、依據法務部九十四年八月十五日法令字第○九四一一一三六五九號令
    函頒「政風機構預防危害或破壞本機關事件作業要點」辦理。
三、本署各單位暨所屬機構執行本措施之工作要項及任務分工如附表。
► 下載附件圖表
四、其他注意事項如下:
(一)進入辦公場所,不得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亦不可任意接受
      陌生人所託帶之物品。
(二)除值勤人員及因公務需要經核准者外,一律不得於辦公場所留宿。
(三)蒸飯箱及微波爐除用於蒸便當、微波食物外,一律不得烹煮食物,
      並應注意用電安全。
(四)於本署暨所屬機構辦公處所發現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立即通報一、
      二級主管及政風室處理,並通知轄區警察單位或一一○:
      1.無故潛入或冒用證件進出。
      2.在本署暨所屬機構辦公處所附近,無故逗留,梭巡、觀望,形跡
        可疑。
      3.攜帶物品進出,拒絕或逃避查驗,或棄置逃逸。
      4.身懷兇器、炸藥或其他危險物品、穿著不合時宜(如夏天穿著厚
        重大衣或外套)、衣服內有異常突起或隨身背包或手提袋有電線
        、開關外露等跡象。
      5.身分不明,言語支吾或行為詭異。
      6.郵件包裹來歷不明或形狀、內容可疑。
      7.不明物品棄置本署暨所屬機構辦公處所。
      8.不明車輛在本署暨所屬機構辦公處所附近停留(如車輛前後車牌
        不一致,車型與所承載重量明顯不符)。
      9.本署暨所屬機構辦公處所內部設施或物品安放位置突然改變形狀
        。
     10.不明人士來本署暨所屬機構辦公處所販(兜)售物品。
(五)如有發生意外突發事件或危安狀況時,應立即通報相關單位主管及
      警察機關,儘量保存現場完整性,並通報本屬暨所屬機構政風室協
      處。
(六)下班離開辦公處所應關閉燈具及電氣用品之電源,並確實關鎖門窗
      。
五、執行本措施機先疏處消除危機,有具體事實、績效卓著者,專案予以
    敘獎。
六、本署所屬機構之政風室員額未派任前,遇有第四點第四款及第五款規
    定之情形,通報署本部政風室協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