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為消防設施使用申請免受山坡地開發建築面積不得少於十公頃限制審議規範

修正日期:100/06/27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台內消字第1000823443號
一、為直轄市、縣(市)政府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五十二條之一
    第三款規定辦理非都市土地變更為消防設施使用,申請免受山坡地開
    發建築面積不得少於十公頃限制之審議,特訂定本規範。
二、本規範所稱消防設施,指消防局、消防大隊、消防中隊、消防分隊及
    其他相關消防設施。
三、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為消防設施使用,申請免受山坡地開發建築面積
    不得少於十公頃限制,應由消防機關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
    市)政府提出: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
(二)興辦事業計畫書。
(三)土地登記(簿)謄本(以最近三個月內核發者為限。但能以電子處
      理達成查詢者,免附)。
(四)地籍圖謄本(以最近三個月內核發者為限,並應著色標明申請使用
      範圍)。
(五)計畫用地配置圖(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及位置圖(不得小於
      五千分之一)。
(六)土地所有權狀、土地租賃證明或經公證之設定地上權契約書。
(七)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定之文件。
    前項第二款所定興辦事業計畫書,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計畫緣起。
(二)計畫目的。
(三)需求評估(轄區內同性質消防設施分布、急迫性、鄰近地區發展狀
      況、地形、公共設施、交通狀況及以往天然災害情形等需求評估)
      。
(四)計畫期程及經費。
(五)預期效益。
► 下載附件圖表
四、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第三點案件後,應召開會議邀集主管建設
    、都市發展、消防、環境保護等相關機關共同審議,並得邀請相關專
    家學者列席參與。
五、直轄市、縣(市)政府經依本規範審查通過,且無違反山坡地保育利
    用條例、區域計畫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環境影響評估法等
    相關法令或其他相關自治條例之規定者,始得核准免受山坡地開發建
    築面積不得少於十公頃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