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消防署辦理會議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112/09/07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消署企字第1121300749號
一、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提升會議議事運作效能,特訂定本
    注意事項。
二、會議主辦單位應先確定會議主題,彙整相關單位(機關)意見,研擬
    會議議程,並準備相關資料後,始得召開會議。
三、主辦單位應將開會通知及議程資料於會前提供出(列)席人員。
四、機敏會議之召開,各單位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會議召集:
      1.會議議事範圍涉及機敏事項者,應事先核定機密等級,並由主席
        或指定人員於會議開始及結束時口頭宣布,請與會人員注意保密
        。
      2.機敏會議出(列)席人員,應於會前確認出(列)席人員及人數
        ,如有人員不克出席者,應視會議機密等級,決定是否指派代理
        人員;出(列)席人員名冊應於會前送呈會議主持人。
      3.機敏會議之召開得視會議性質及機密等級,請與會人員簽署保密
        切結書,並於該次會議結束前繳回已簽署之保密切結書。
(二)會場管理:
      1.使用單位(機關)應指派人員負責管制人員出入會議室,並確認
        其身分;必要時,得製作出席證,以加強門禁管制。
      2.會議室應設置通訊設備置放櫃,供與會人員將手機或平板電腦等
        通訊設備關機或調整為靜音模式後,置於櫃內。
      3.出入會場之人員,嚴禁攜帶任何危險或易燃物品,如有違規或危
        害會議場所及人員安全之行為,主席或會議工作人員得制止或令
        其離席。
      4.使用單位(機關)於會議結束後,應提醒與會人員取回手機或平
        板電腦等通訊設備。
(三)會議文書:
      1.機敏會議開會通知及資料應視機密等級核列密等。
      2.會議資料得於事前寄發與會人員或現場分送,如為事前提供,應
        密封交遞,並請與會人員於會議當日攜帶出席。
      3.會後請與會人員繳回會議資料,並視需要銷毀;與會人員有將資
        料攜回之需求者,其應負妥善保管及保密責任。
      4.使用單位(機關)應於會後檢視會場,對留置文件及廢紙等做妥
        善處理,作廢之會議資料,應即銷毀。
      5.會議紀錄應視機密等級核列密等;如須周知未出席單位或人員,
        得摘錄通知。
五、遇有突發重大事件,需緊急處理時,主辦單位得經署長同意後,臨時
    邀集相關單位(機關)開會,議程資料並於會場分送。
六、未指定出(列)席人員之會議,各單位應依下列原則,指派人員與會
    :
(一)署長主持之會議,應由單位主管與會,所屬機構由首長與會。
(二)副署長主持之會議,應由單位簡任非主管級以上人員與會,所屬機
      構由副首長級以上人員與會。
(三)主任秘書主持之會議,應由單位科長級以上人員與會,所屬機構由
      幕僚長級以上人員與會。
(四)其他會議,由單位指派適當層級人員與會。
    前項人員因故未能親自出席時,應指派適當人員代表與會,並將出席
    人員更動情形告知主辦單位,俾供主席參考。單位不派員時,亦同。
七、同一事由之會議,單位應指派同一人員出(列)席。但原指派人員因
    故無法出(列)席時,得指派其他嫻熟該事由之人員與會。
八、出(列)席人員應於會前詳閱議程資料,若有修正意見或補充資料,
    應於會前提供主辦單位彙辦。
九、出(列)席人員應遵守開會時間,提前入座,避免延宕議事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