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消防署辦理楷模人員參訪考察捐助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100/10/07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消署教字第1001108728號
一、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全國楷模人員參訪考察工作,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指全國楷模包括消防、義勇消防、婦女防火宣導、救護志工
    等人員。
三、捐助之楷模名額及評選基準規定如下:
(一)全國消防楷模三十名:依本署全國消防楷模甄選表揚實施規定選出
      。
(二)全國義消楷模三十名:依本署義消楷模甄選表揚實施規定選出。
(三)婦女防火宣導楷模六名:依全國消防機關婦女防火宣導楷模甄選表
      揚實施規定選出。
(四)救護志工楷模三名:依本署全國救護志工菁英甄選表揚實施要點選
      出。
四、楷模甄選方式及應備文件規定如下:
(一)消防楷模及義消楷模:依據本署函頒鳳凰獎實施計畫,先由直轄市
      、縣(市)消防局辦理初選,遴薦初選參選人,並檢附具體事蹟證
      明文件,續由本署進行複核訪查工作,並遴聘社會公正人士組成鳳
      凰獎評選委員會辦理決選工作。
(二)婦女防火宣導楷模及救護志工楷模:依據本署函頒鳳凰獎實施計畫
      ,先由直轄市、縣(市)消防局辦理初選,遴薦初選參選人,並檢
      附具體事蹟證明文件,續由本署分別邀請相關領域專家學者擔任評
      選委員,辦理決選工作。
五、捐助經費由本署辦理公開招標採購作業,由得標廠商辦理相關消防考
    察行程安排等事宜。捐助經費於採購標案驗收合格後,直接撥付得標
    廠商,不得撥付個人。
六、經費之核銷及相關督導考核工作,由本署指派考察團團長,填寫驗收
    審查表,督導考核得標廠商是否依契約規定辦理;考察完畢後,得標
    廠商應依契約規定檢附相關照片及證明文件,併同驗收審查表,向本
    署辦理核銷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