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政府執行因災形成孤島地區疏散撤離及收容安置標準作業流程

修正日期:109/04/16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內授消字第1090822087號
為因應地震、土石流、淹水及風災等各種災害發生造成對外交通及聯繫中
斷而形成孤島地區之災害防救事宜,特訂定本作業流程,相關流程圖及權
責分工表如附件一及附件二。
壹、平時整備階段
一、評估易成孤島可能發生地區及掌握保全住戶
(一)地方政府研析轄內及依據交通部訂定所轄因道路橋梁中斷可能形成
      孤島之高危險潛勢地區,辦理防災整備工作,建置可能遭受影響之
      聚落名稱及人數資料,協助傷病患、老人、外來人口、嬰幼兒、孕
      (產)婦、身心障礙者及維生器具使用者等弱勢族群(以下簡稱弱
      勢族群)與保全住戶進行安全地點疏散避難。
(二)地方政府研析轄內及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公
      開之土石流災害潛勢資料而可能形成孤島之高危險潛勢地區,辦理
      防災整備工作,建置可能遭受影響之聚落名稱及人數資料,協助弱
      勢族群與保全住戶進行安全地點疏散避難。
(三)地方政府研析轄內及依據經濟部訂定因淹水可能形成孤島之高危險
      潛勢地區,辦理防災整備工作,建置可能遭受影響之聚落名稱及人
      數資料,協助弱勢族群與保全住戶進行安全地點疏散避難。
(四)地方政府研析轄內及依據內政部訂定因風災可能形成孤島之高危險
      潛勢地區,辦理防災整備工作,建置可能遭受影響之聚落名稱及人
      數資料,協助弱勢族群與保全住戶進行安全地點疏散避難。
(五)交通部、經濟部、農委會及內政部督促地方政府研析對有可能發生
      道路橋梁中斷、淹水、土石流及風災而形成孤島之高危險潛勢地區
      ,訂定疏散撤離相關作業規定。
二、檢視災害疏散撤離計畫及落實演練
(一)農委會適時檢視並修正易形成孤島地區之土石流警戒標準及疏散撤
      離啟動建議等,並本權責協助地方政府規劃疏散撤離路線、避難收
      容處所及建置保全住戶清冊等相關資料。
(二)經濟部適時檢視並修正易形成孤島地區之淹水警戒標準及疏散撤離
      啟動建議等,並本權責協助地方政府規劃疏散撤離路線、避難收容
      處所及建置保全住戶清冊等相關資料。
(三)內政部適時檢視並修正易形成孤島地區之風災警戒標準及疏散撤離
      啟動建議等,並本權責協助地方政府規劃疏散撤離路線、避難收容
      處所及建置保全住戶清冊等相關資料。
(四)地方政府適時檢視及修正易形成孤島地區之相關疏散撤離計畫(含
      :警戒區及應疏散撤離村里範圍劃定、弱勢族群及預防性疏散撤離
      名冊、避難疏散路線、收容場所地點、交通工具聯絡窗口、下達疏
      散撤離命令並通知應疏散撤離民眾、執行人員回報疏散撤離情形及
      通知民眾返家方式等)及於辦理各項災害防救演練時,將疏散撤離
      項目納入演練,同時將弱勢族群之需求納入考量(如無障礙交通工
      具、疏散撤離訊息發布之多元管道等),俾使民眾了解避難疏散路
      線、方式及收容場所位置。
(五)各相關部會應本權責督導及協助地方政府落實辦理疏散撤離演習,
      同時將弱勢族群之需求納入規劃,並將避難疏散整備作業、災民臨
      時收容、疏散撤離作業、土石流防治整備及原住民族地區之防災整
      備等確實納入行政院頒訂年度災害防救演習及災害防救業務訪評評
      核項目。
三、規劃收容場所及整備民生物資以安置災民
(一)衛生福利部、內政部督導及協助地方政府調查及建置避難收容處所
      資料,並評估收容數量是否足夠。如有不敷使用者,地方政府應主
      動規劃,予以因應,並考量弱勢族群、多元性別及特殊需求者於避
      難收容處所之空間、物資及設施等需求。
(二)國防部規劃營區,供作地方政府避難收容處所使用。
(三)經濟部、農委會、衛生福利部及內政部針對可能遭致淹水、土石流
      或風災影響之避難收容處所,協助地方政府進行安全性評估。
(四)衛生福利部督導及協助地方政府建立志工動員機制。
(五)各地方政府加強宣導,提醒民眾依所訂危險區域(村里、部落)因
      應天然災害緊急救濟物資儲存作業相關規定,儲備十四日災糧。
四、測試防救災資通訊系統以保持通訊聯繫暢通
(一)內政部(消防署)持續辦理防救災資通訊系統維運考評,並定期測
      試應變管理資訊雲端服務(EMIC)及防救災通訊系統,以確保系統
      正常運作。
(二)地方政府訂定自主測試計畫,並依計畫辦理應變管理資訊雲端服務
      (EMIC)及防救災通訊系統定期測試及訓練,以保持通訊聯繫暢通
      。
► 下載附件圖表
貳、災前整備階段
一、針對易成孤島之高危險潛勢區域預置搶修(險)人力及機具
(一)交通部及地方政府針對易發生道路橋梁中斷處所,預佈搶修(險)
      機具。
(二)經濟部及地方政府針對易發生淹水潛勢區域,預佈抽水機、防汛塊
      及太空包等。
(三)國防部針對易成孤島之高危險潛勢區域,於海上陸上颱風警報或大
      豪雨特報發布後,預先部署國軍救災人力及機具。
二、監控易成孤島地區之災害狀況
(一)交通部及地方政府監控所轄因道路橋梁中斷或因封橋封路易成孤島
      之高危險潛勢地區災害狀況,適時建議地方政府執行預防性疏散撤
      離,供各級指揮官災害應變處置。
(二)農委會及地方政府監控因土石流災害易成孤島之高危險潛勢地區災
      害狀況,適時建議地方政府執行預防性疏散撤離,供各級指揮官災
      害應變處置。
(三)經濟部及地方政府監控因淹水易成孤島聚落之高危險潛勢地區災害
      狀況,適時建議地方政府執行預防性疏散撤離,供各級指揮官災害
      應變處置。
三、預防性疏散撤離指令之下達及執行
(一)於各種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造成道路橋梁中斷或因封橋封路形
      成孤島之高危險潛勢地區狀況時,地方政府應主動或參考中央災害
      應變中心或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警戒資訊或建議,及現地情
      勢,研判預防性疏散撤離下達決策,劃定警戒區及掌握應疏散撤離
      對象,並執行後續作為。
(二)地方政府針對警戒區及應疏散撤離對象,即發布疏散撤離指令,協
      調交通工具、數量及疏散時間,執行預防性疏散撤離工作,並針對
      弱勢族群及其需求,運用多元訊息發布方式、規劃適當交通工具,
      優先執行疏散撤離。
(三)警政、消防及民政單位,動員所屬,並結合國軍及民間志工團隊,
      進行緊急疏散撤離通報,並配合交通單位或開口契約廠商所提供之
      運輸車輛,依照地方政府規劃之疏散時間、路線及地點,執行預防
      性疏散撤離工作。
(四)地方政府透過電視、廣播媒體、網路等多元管道及方式迅速傳遞災
      害預警訊息,並由行政院新聞傳播處協助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
      機關發布災害預警訊息。
(五)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協助將警戒區及預防性疏散撤
      離訊息傳遞至原住民鄉鎮區公所。
(六)地方政府必要時得運用災防告警細胞廣播系統發布疏散撤離訊息。
(七)地方政府將執行狀況向上逐層回報。
參、災時應變階段
一、災民收容安置與民生物資提供
(一)衛生福利部、內政部督導及協助地方政府,辦理災民收容安置、物
      資儲備、無障礙空間規劃及提供弱勢族群所需相關服務等事宜。
(二)地方政府規劃辦理災民收容安置及提供民生食物、飲用水、藥品醫
      材、交通運具及生活必需品等之供應,並進行收容中心之傳染病疫
      情監測及個案管理;必要時,得請求相關機關或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調度支援。
二、形成孤島地區之物資運補作為
(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通傳會)依據道路、橋梁搶通情形
      ,評估有線電話、無線電話基地臺通訊設備預定完成搶通時間,並
      視需要督導及協調各通信業者調度行動基地臺等類似設備支援。
(二)交通部及地方政府評估所轄災時因封橋、封路及道路、橋梁中斷地
      區,預定恢復及完成搶通時間。
(三)衛生福利部依據交通部及地方政府評估所轄封橋、封路及道路橋梁
      中斷預定恢復及完成搶通時間,協調地方政府研擬「空中物資運補
      計畫」(含:運補物資之種類數量、起降地點、載運頻率、聯絡人
      等)。
(四)地方政府依所訂「民生物資供應及運補計畫」,並依照行政院國家
      搜救指揮中心作業手冊相關規定,向該中心申請空中物資運補。
(五)地方政府依據道路、橋梁搶通情形,掌握有線電話、無線電話基地
      臺通訊設備預定完成搶通時間,視需要主動調集通訊裝備、器材及
      人力前往災區,必要時得協調臨近縣(市)提供支援;內政部主動
      或依地方政府之請求,調集通訊裝備,提供地方政府借用。
肆、災後復原階段
一、道路及維生管線搶通
(一)交通部、國防部及地方政府儘速完成道路、橋梁之搶通工作,倘無
      法於短時間內恢復,得規劃替代道路或設置便道、便橋,保持交通
      順暢。
(二)經濟部、通傳會及地方政府儘速完成辦理或督導自來水、電力、瓦
      斯、市話及基地臺之恢復,倘無法於短時間內恢復,應設替代方案
      ,提供民眾生活基本需求。
二、生活機能恢復、學生就學、災害救助及返家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衛生福利部、國防部及地
      方政府儘速完成災區之環境清理及消毒工作。
(二)教育部及地方政府協助因疏散撤離而無法返校學生之就學問題。
(三)內政部、經濟部、農委會、環保署、勞動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
      等主管機關會同地方政府依災害防救法等相關規定辦理災區、災民
      災害救助工作及救助金、保險、貸款等相關費用作業。
(四)地方政府應視災情狀況及復原情形,協助收容人員返家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