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消防署特種搜救隊搜救犬訓練場管理要點

修正日期:110/04/23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消署搜字第1101800195號
壹、目的
    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維護搜救犬訓練場(以下簡稱訓練
    場)馴養環境之安全及衛生,落實搜救犬及培訓犬(以下合稱犬隻)
    之健康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貳、門禁管理
一、本署特種搜救隊(以下簡稱本隊)及經申請獲准人員始得進入訓練場
    ,並應於進入前完成防疫措施。
二、本隊領犬員應不定時巡視訓練場四周環境,並注意犬隻狀態,如發現
    設施有損壞或其他突發事件,應立即陳報維修或採取適當因應措施。
參、清潔衛生及環境控制
一、本隊領犬員應每日清潔環境,訓練場內不得遺留犬隻排泄物,並應填
    具清潔紀錄表(如附表一)。
二、按期實施環境消毒,以消除環境病菌及寄生蟲,並應填具環境消毒紀
    錄表(如附表二)。
► 下載附件圖表
肆、疫病管理
一、必要時,得對犬隻進行全面性預防投藥,以防範疫病發生及降低傳染
    風險。
二、犬隻罹患特殊傳染疫病時,應立即通報本隊所在地之家畜疾病防治所
    ,並即時採取適當措施,以防止疫情擴散。
三、平時應建立最新動物醫療院所資料,以利犬隻夜間或假日急診之用。
四、犬隻罹患疫病或受傷時,應隔離馴養並積極治療。
五、訓練場應備置犬隻預防注射紀錄表(如附表三)及寄生蟲驅除投藥紀
    錄表(如附表四),以供查核。
六、訓練場周圍應進行疫病管控處理,必要時得協調本隊所在地之家畜疾
    病防治所等相關機關協助處理。
七、犬隻於出勤執行任務前,應施以廣效性體外皮毛驅蟲滴劑,避免遭災
    害現場環境寄生蟲感染;返隊後,應先進行防疫措施,經評估無相關
    疫病風險後,始可引入犬舍整體管理。
► 下載附件圖表
伍、使用管理
一、申請人應依下列規定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者,始得使用訓練場:
(一)辦理搜救犬隊移地訓練、跨區型聯防勤務支援、參觀或專業救災人
      員搭配搜救犬講習訓練等活動,應於七日前向本隊提出使用申請表
      (如附表五)。
(二)前目以外之專案辦理搜救犬馴養技術訓練者,應向本署訓練中心申
      請;相關收費標準準用內政部消防署訓練中心受託辦理消防及防救
      災專業訓練要點第三點規定。
(三)規劃攜帶犬隻進入訓練場者,應檢附犬隻名冊(含晶片碼)及預防
      注射表。
二、本隊發現訓練場內訓練之犬隻有罹患或疑似罹患疫病情形時,得命中
    斷訓練,並強制該犬隻離場或隔離。
三、訓練場使用完畢後,應將現場回復原狀;物品如有損壞,應負賠償或
    修繕之責。
► 下載附件圖表
陸、裝備管理
    本隊應每月派員檢查犬隻裝備,並登錄裝備清點表(如附表六);如
    有短少或毀損,應依規定辦理請購或維修。
► 下載附件圖表
柒、督導考核
一、本隊業務承辦人、中部分隊主管每月應不定期督導、考核訓練場管理
    相關事項,並填具督導考核表(如附表七),發現有不符規定或待改
    善事項,應立即陳報處理。
二、執行績優或不力人員依規定辦理獎懲。
► 下載附件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