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消防署特種搜救隊直升機組合訓練人員緊急傷害後送指導原則

修正日期:101/08/08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內授消字第1011400792號
一、內政部消防署為利特種搜救隊(以下簡稱本隊)人員於執行直升機組
    合訓練時,發生緊急傷害之處置、應變及送醫,特訂定本原則。
二、執行直升機組合訓練,應建立訓練地點就近醫療院所及消防單位相關
    資料,俾利緊急聯絡及送醫。
三、執行直升機組合訓練時,因機械、天候或人為等因素造成本隊人員受
    傷時,應立即停止訓練,其他共同參訓人員應即穩定傷者生命徵象,
    並依任務提示指示儘速送醫。
四、任務提示指示醫療院所無法處理前點規定之情形時,帶隊官應即依現
    場情狀與需求,聯絡協調有關單位及資源以選定適合醫療院所送醫。
五、意外發生時,欲使用事故機(機體未損傷及機械未故障)運載後送時
    ,帶隊官或其他共同參訓人員應評估飛機及飛航駕駛目前適航能力,
    並依任務提示聯絡就近消防單位派遣救護車送醫或返回駐地後送醫。
六、事故發生後,帶隊官或其他共同參訓人員應立即通報本隊分隊(駐地
    ),告知事故及處置狀況,以利後續通報、轉報、追蹤、協調及完成
    相關緊急送醫之準備。
七、本隊分隊(駐地)值班同仁於接獲通報後應即轉報分隊(駐地)主管
    ,由分隊(駐地)主管主導緊急救援、送醫之執行並通報本隊隊部。
八、本隊隊部值日官接獲事故通報,應立即通知總值日官並通報內政部消
    防署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主動協調相關單位協助送醫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