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機關執行道路交通事故救護勤務作業原則

修正日期:101/09/05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消署護字第1010700149號
一、目的
    為強化內政部消防署緊急救護勤務指導要點第肆點勤務要領之內容,
    以利消防機關救護員(以下簡稱救護員)執行道路交通事故救護時之
    人身安全及勤務遂行,特訂定本原則提供執勤時因地制宜參酌運用。
二、適用範圍
    本原則係適用於交通事故救護現場活動涉及消防救護勤務作業部分。
    若現場活動涉有救護急救處置部分,概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緊急醫療
    救護法施行細則、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及轄屬衛生主管
    機關所頒緊急傷患救護作業程序,施行救護。
三、作業基本原則
    1.檢視現場環境安全,有危害之虞時得先運用救護車停放位置、車輛
      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等,營造安全救護作業區再行救護。
    2.事故現場若空間有限、燃料洩漏、交通阻塞、群眾圍觀等致妨礙救
      護活動進行、或有發生二次危害之虞時,速與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聯
      繫,通知警察及其他支援到場。
    3.現場如有多數或大量傷患,建立初期檢傷分類,並通報救災救護指
      揮中心連結、啟動大量傷患機制。
四、勤務前準備及檢查
    1.接獲派遣指令時,除確認事故發生地點外,並儘可能蒐集交通事故
      型態、傷患人數等資訊,以便選用須額外攜帶上車之特殊器材出勤
      。
    2.若同時或先後派遣救助隊出勤時,互為協調現場車輛部署位置,俾
      利共同建立安全、雙工作業區。
    3.出勤前對車內裝備進行點檢,尤其常用於交通事故之救護裝備。
    4.於夜間或視線昏暗不明時出勤,應於制式服裝外穿著具有反光材質
      背心或外套,以輔助警示。
五、勤務活動現場作業
    1.以救護車停放位置之選定,創造安全救護作業空間;若多輛救護車
      同時出勤時,先抵達之救護車於選定停車位置時須考量後抵達救護
      車之停放位置。
    2.為確保救護活動安全進行,得請警察依交通規則執行管制;如警察
      尚未抵達現場,速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通知之。
    3.對事故現場型態、傷患人數、有無救助需要、有無油料洩漏、有無
      起火危險等進行評估,超出應對能力範圍時,儘速請求支援。
    4.若派遣數個救護隊或分隊至現場時,互為協調各隊任務分配、無線
      電頻道、現場車輛部署位置,以保留作業空間利於傷患之載送離場
      。
    5.電車事故(如捷運、高鐵、鐵路)應速通報救災救護指揮中心,通
      知相關單位斷電及停止發車。
    6.施行救護時,衡酌交通與安全風險,以目視即能明顯判別為多發性
      外傷、外出血、四肢變形之傷患得優先處置。如交通量激增或傷患
      位處於軌道上,宜將傷患先移至相對安全處(如救護車內)再進行
      救護處置。
    7.若傷患被捲入車輛底盤時,於救助前,在可能範圍下,得先進行傷
      患評估、確保呼吸道、給氧、止血等救護處置。
    8.於救助持續進行時,仍繼續觀察傷患,必要時請救助人員空出時段
      ,運用救護器材實施生命支持術等救護處置。於旁側待命同時準備
      相關救護器材,以便救出傷患後儘速處置。
    9.救助須費時較長,且現場有急救醫療需求時,宜通報救災救護指揮
      中心與指導醫師聯繫,或協調衛生主管單位指派急救責任醫院派遣
      醫師或護理人員到場協助。
   10.有多數傷患時,先進行初步檢傷分類,決定救護處置優先順序。
   11.於不妨礙救護急救原則下,注意現場保存。
六、送醫與交接
    1.依相關規範交接,並儘量提供醫師有關現場資訊,如車輛種類、車
      輛破損情況、傷患移(飛)動情形等。
    2.於警察抵達現場前,已將傷患送醫者,宜速通報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通知警察,啟動其聯絡家屬或關係人之機制。
七、返隊之作為
    1.救護車、器材、服裝等依規範消毒、清潔。
    2.補充救護車內器材及其內容物、耗材等。
    3.救護活動紀錄,除須登載救護紀錄表外,處理過程中遇有必要、特
      殊、或共同協勤間須協調事項等,得向大隊部、局本部陳報或口頭
      報告。
八、附則
    交通道路事故現場常需機關共同處理或跨機關間協調,為能促進效能
    ,平時宜多方參研相關規範,如內政部、交通部、衛生署會銜發布之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內政部、交通部會銜發布之「道路交通
    安全規則」及「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警政署之「道路
    交通事故處理規範」等,先為整備,俾於現場快速協調配當各項資源
    與流程,共同協力安全快速救護傷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