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異地備援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102/10/04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台內消字第1020820771號
一、為規範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異地備援應變中心(以下簡稱備援中心)之
    功能、設置、啟動及其他相關作業,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備援中心之功能如下:
(一)作為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功能受損致無法正常運作或不適宜運作時之
      替代應變中心。
(二)作為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功能分組之前進協調所。
(三)作為中央與地方政府災害防救人員平時災防教育訓練、兵棋推演或
      演習之場所。
(四)其他因應特殊、重大災害或災害發生地點需要,作為防救災據點。
三、中央災害應變中心設北部、中部、南部備援中心;其管理機關分別為
    新北市政府消防局、內政部消防署及高雄市政府消防局。
四、備援中心之啟動時機如下:
(一)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功能受損致無法正常運作或不適宜運作,經中央
      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行政院國土安全辦公室或國安單位通知內
      政部(消防署)啟動時。
(二)發生重大災害須成立前進協調所或防救災據點,經中央災害應變中
      心指揮官指示時。
(三)供平時災防教育訓練、兵棋推演或演習使用,經主辦機關於十日前
      以書面函請內政部(消防署)同意時。
(四)其他緊急或特殊需要,經主辦機關洽商內政部(消防署)同意時。
五、備援中心啟動前之整備作業如下:
(一)各備援中心管理機關於接獲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或內政部(消
      防署)通知啟動時,應即著手完成作業空間之環境清理、作業空間
      分配與標示、電腦、電視牆、麥克風、影印機、傳真機等相關硬體
      設備之開啟與測試、相關文具、紙張、碳粉之補充、備勤室寢具、
      盥洗用具與飲用水之整備,並通知資訊、通訊系統維運廠商進駐,
      協助運作期間餐點採辦等後勤事宜。
(二)管理機關所墊付之經費,於各機關(單位)進駐人員撤除後檢具相
      關單據,由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或主辦機關支付之。
六、備援中心之進駐通知:
    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應以傳真通報各進駐機關(單位)與地方
    政府,並以手機簡訊通知各進駐機關(單位)聯繫窗口轉知輪值人員
    進駐備援中心;遇通訊中斷,輪值人員無法獲知進駐訊息時,得逕至
    新店大坪林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集結。
七、災害造成大規模交通中斷,各機關(單位)進駐人員難以自行前往備
    援中心,或由其自行前往將延遲進駐時間時,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
    機關得依當時災害情形,評估規劃妥適之陸、海、空交通工具、集結
    地點及時間,必要時得會同國防部、交通部、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及
    相關機關(單位),集結各機關(單位)進駐人員後,共同進駐備援
    中心。
八、備援中心之運作方式如下:
(一)作為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使用時,依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運作
      。
(二)作為前進協調所使用時,依內政部主管災害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前進
      協調所作業規定或其他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所定前進協調所
      相關規定運作。
(三)作為平時教育訓練、兵棋推演或演習使用時,依該次平時教育訓練
      、兵棋推演或演習實施計畫運作。
(四)供其他緊急或特殊需要使用時,依該緊急或特殊用途之主辦機關所
      定相關作業規定運作;無相關作業規定時,由主辦機關洽商內政部
      (消防署)及管理機關同意後,主導運作。
九、備援中心運作之需求趨緩時,得依前揭運作相關規定縮小編組規模,
    已無執行緊急應變任務需要之進駐人員應予歸建,並由其他進駐人員
    持續辦理必要之應變任務;備援中心已無運作需求時,得依前揭運作
    相關規定撤除進駐人員。
十、各進駐機關(單位)平時整備事項如下:
(一)於各備援中心建置與整備緊急應變作業所需之軟體、系統、資料庫
      、地圖、簡報等相關資料,並定期更新。
(二)檢討現行輪值機制,以確保長途進駐中部、南部備援中心時,輪值
      人員能有效發揮進駐效率與應變作業效能,並兼顧各進駐機關(單
      位)既有業務之運作。
(三)加強所屬進駐輪值人員啟動及進駐備援中心各項緊急應變作業事項
      之教育訓練及演練。
(四)內政部、交通部、國防部、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各相關機關平時應
      整備並有效掌握所屬及權管各項鐵路、公路、船舶、航空器、公務
      車輛等交通運輸資源,於備援中心啟動及運作期間而有使用必要時
      ,協助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辦理進駐人員之交通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