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救災訊息服務平臺使用管理要點

修正日期:104/04/09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台內消字第1040823056號
一、內政部為配合第四階段電子化政府計畫,執行防救災雲端計畫,建置
    防救災訊息服務平臺(以下簡稱本平臺),提供多元管道協助各機關
    、學校發布防救災應變訊息,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管理機關:指負責維運及管理本平臺運作,維持本平臺各項服務正
      常執行之機關。
(二)使用機關:指具使用權限可使用本平臺之中央及地方防救災業務相
      關機關、學校。公共事業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得為使
      用機關。
(三)媒體業者:指提供與本平臺介接、終端發布且管理媒體管道之業者
      。
(四)媒體管道:指簡訊、區域簡訊、電話、傳真、電視、廣播、數位看
      板、社群平臺、Web/Widget、Email/RSS 、行動化應用軟體(App
      )、訊息網站、社群平臺等,或其他可供民眾知悉訊息之管道。
三、本平臺於災害防救法所規定之災害平時整備及災時防救災訊息發布時
    ,提供訊息發布及管理介面,供使用機關利用媒體管道發布訊息及管
    理訊息等服務。
四、管理機關之權責如下:
(一)負責本平臺維運管理,確保媒體管道正常,並得委任或委託其他機
      關(構)或民間團體辦理。
(二)辦理相關推廣作為,擴大媒體管道介接,並宣傳使用。
(三)應於訊息網站提供 Web/Widget 、Email/RSS 及行動化應用軟體(
      App) 訂閱、下載及使用安裝說明等,以利機關及民眾使用。
(四)本平臺應保存所有帳號之操作行為,並由管理機關及使用機關負責
      紀錄查詢作業,保存資料應包括使用者帳號、登入及登出時間、訊
      息發布時間區段、訊息標題、訊息全文、媒體管道、發布對象或清
      單、附檔(包括系統自動轉檔)、訊息發送代碼、發布行政區域或
      區域範圍、訊息發送成功或失敗、接收狀態等。
(五)負責中央三級以上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等使用機關權限之
      審核。
(六)每年應辦理教育訓練及演練。
(七)負責本平臺功能增修調整及新增媒體擴充。
(八)至少每年辦理一次檢討會議,檢討媒體管道介接、提升本平臺效益
      及營運管理等。
五、使用機關之權責如下:
(一)本平臺及管理機關對使用機關發布訊息內容之正確性,不負審查及
      保證之責。使用機關發布訊息內容不正確致第三人遭受損害或損失
      者,負賠償或補償之責。
(二)使用機關基於發布必要,應慎酌訊息發布頻率、範圍及媒體管道。
(三)訊息格式得以文字、圖片、影音或音檔等類型呈現,訊息內容及其
      傳送附檔由使用機關提供;訊息內容、附檔格式、檔案大小等限制
      等由管理機關另定之。
(四)訊息內容應經使用機關署名,未署名者,本平臺不予發送。 
(五)使用機關應遵守本要點規定,訊息內容或運用本平臺違背相關法令
      規定者,由使用機關自行負責。
六、除自動刊登發布之媒體外,媒體業者得自行決定是否刊登發布及發布
    時段。
    遇有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時,災害或事故主管機關得利用本平臺傳遞
    播送內容至被徵用之媒體業者,並應符合傳播法規中傳播事業徵用之
    相關規定。
    各級政府依災害防救法成立應變中心後,指揮官於應變範圍內,得依
    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優先使用媒體。
七、付費媒體管道由使用機關自行申請開通、設定費率及支付相關費用。
    付費媒體管道停用及退租等異動申請,亦同。
八、本平臺一律使用我的 E  政府帳號登入。
九、本平臺採分層授權方式,中央三級以上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
    向管理機關申請使用權限。
    使用機關使用權限之新增及異動,由各該使用機關負責其機關及所屬
    機關之審核及維護。
十、使用機關發現本平臺異常,得通知管理機關處置;管理機關應於本平
    臺提供異常通報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