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購置一般型救護車作業原則

修正日期:104/08/05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內授消字第1040428856號
一、內政部為積極引導直轄市、縣(市)政府重視到醫院前緊急救護工作
    ,鼓勵編列購置一般型救護車所需預算,以達充實所需車輛,提昇緊
    急運送能力之目標,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執行機關為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消防署)。
三、本原則補助對象為直轄市、縣(市)政府。
四、補助內容: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購置執行緊急救護使用之一般
    型救護車。
五、本原則補助經費,由消防署年度消防救災業務獎補助費項下支應,依
    據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按財力級次給予不同
    補助比率:
(一)第一級:補助百分之三十。
(二)第二級:補助百分之四十。
(三)第三級:補助百分之五十。
(四)第四級:補助百分之六十。
(五)第五級:補助百分之七十。
六、經費核撥規定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程序及補助額度納入預算辦理,並應專
      款專用。其有未完成預算程序之情事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得
      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或各級地方政府墊付
      款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計畫執行完畢一個月內,檢附核銷相關
      資料(含機關收據、納入預算證明正本、相關歲入及歲出預算明細
      表影本、契約書、驗收紀錄、發票或收據影本)及填報經費支出明
      細表,報消防署辦理經費核銷請款。
七、作業分工規定如下:
(一)消防署:
      1.分配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額度。
      2.受理直轄市、縣(市)政府所提經費申請案,依各機關申請補助
        案所載救護車配置需求數量及迫切性(如附件一),核定補助額
        度。
      3.審查直轄市、縣(市)政府所需購充救護車數量及配置狀況,並
        辦理補助經費核銷工作。
      4.成立評比小組辦理計畫審查及評比,並得邀請專家、學者參與。
      5.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於消防署網站公布管考結果,並得作為增加
        或減少對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以後年度計畫型補助款補助
        額度之參據。
(二)受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1.補助預算納入直轄市、縣(市)政府年度預算內。
      2.辦理救護車採購招標。
      3.辦理績效:於計畫執行結束三個月內,提報執行成果檢討分析報
        告,包含需求規劃、救護車採購、配發、訓練及使用等情形資料
        。
► 下載附件圖表
八、管考機制規定如下:
(一)計畫執行期間,受補助機關應依分月預定工作進度摘要表(如附件
      二),每月填寫分月預定工作進度管制表(如附件三),並於次月
      五日前函報消防署。
(二)為瞭解與督導補助經費實際運用及執行情形,消防署必要時得依受
      補助機關陳報資料,不定時派員實地督導。
(三)每月執行進度有落後情形者,受補助機關應說明落後原因,並提具
      解決對策;有連續落後情形者,消防署並得視需要召開檢討會議,
      請受補助機關說明。
(四)受補助機關執行績效不佳者,消防署對各該項補助款得縮減或取消
      補助,由原受補助機關自籌經費辦理。
► 下載附件圖表
九、救護車後續保管、維修、更換及管理等事宜,由直轄市、縣(市)政
    府自行負擔經費辦理。
十、消防署應依每年實際獲列預算數,依本原則編列對直轄市、縣(市)
    政府補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