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消防署照護消防及義消人員財團法人捐助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104/08/20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內授消字第1040820912號
一、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落實關懷與照護消防及義勇消防人
    員(以下簡稱義消人員),協助消防財團法人辦理各項急難救助、獎
    助福利等事項,以增進全國消防及義消人員福祉,提升照護服務品質
    ,特訂定本要點。
二、捐助對象:捐助章程明定辦理消防及義消人員照護服務之消防財團法
    人。
三、本署捐助財團法人基金,其基金孳息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協助防救災等相關措施工作。
(二)消防及義消人員因公傷亡、因公殘廢之慰問費用。
(三)協助災害防救績效獎助費用。
(四)消防及義消人員健康檢查及子女獎助學金費用。
(五)推展消防及義消人員學術研究及教育訓練事項。
(六)補助全國性義消組織推廣工作。
(七)關於建立消防資訊、通訊相關硬軟體研究發展有關事項。
(八)補助義消因公務而涉民事或刑事訴訟,延聘律師費用事項。
(九)因公殉職或因公傷殘住院及復健費用之慰問事項。
(十)辦理消防及義消人員福利事項。
(十一)義消人員投保意外保險、福利壽險費用之補助事項。
(十二)其他特殊事故與消防救災救護暨消防工作發展有關重要事項。
四、申請程序:由受捐助之財團法人檢附申請表、申請捐助計畫及經費概
    算表,於年度開始前一個月內,向本署申請之。
五、本署必要時得召開審查會審核申請捐助計畫,其審核原則如下:
(一)申請捐助計畫應屬必要。
(二)應檢附文件符合相關規定。
(三)符合申請捐助項目及相關規定。
(四)申請捐助計畫執行後可達計畫目的。
六、受捐助之財團法人應檢附原始憑證辦理結報,並依審計法規定核轉審
    計機關審核。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如下:
(一)申請捐助財團法人對於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捐助申請者,
      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二)受捐助財團法人辦理採購涉及政府採購法規定之適用時,應依政府
      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受捐助財團法人之會計作業,應參照政府會計有關規定辦理;其支
      出原始憑證應準用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之規定辦理,同一案件由二個
      以上機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捐助金額。
(四)受捐助財團法人領受捐助款後,應存入專戶儲存。由專戶存款孳息
      ,用途僅辦理第三點事項,不得抵用或移用。
(五)受捐助財團法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
      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六)受捐助財團法人應於當年度十二月二十日以前辦理經費核銷。
八、督導及考核程序如下:
(一)本署得隨時派員實地抽查及了解受捐助財團法人辦理情形,並得由
      相關業務單位組成督導考核小組,定期或不定期以抽查方式考核實
      際執行情形,考核衡量基準如附表。
(二)本署考核捐助款之運用,發現有成效不佳、未依捐助用途支用、虛
      報、浮報或考核總分未達七十分等情事者,除應追繳原捐助之經費
      外,並得依情節輕重,對該受捐助財團法人,停止捐助一年至五年
      。
九、依本要點規定受捐助之案件,其非屬法令規定應限制公開或提供性質
    者,其受捐助對象、受捐助事項、核准日期及受捐助金額等資訊,應
    按季公開;主管機關對其管考結果,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