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署捐助財團法人基金,其基金孳息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協助防救災等相關措施工作。
(二)消防及義消人員因公傷亡、因公殘廢之慰問費用。
(三)協助災害防救績效獎助費用。
(四)消防及義消人員健康檢查及子女獎助學金費用。
(五)推展消防及義消人員學術研究及教育訓練事項。
(六)補助全國性義消組織推廣工作。
(七)關於建立消防資訊、通訊相關硬軟體研究發展有關事項。
(八)補助義消因公務而涉民事或刑事訴訟,延聘律師費用事項。
(九)因公殉職或因公傷殘住院及復健費用之慰問事項。
(十)辦理消防及義消人員福利事項。
(十一)義消人員投保意外保險、福利壽險費用之補助事項。
(十二)其他特殊事故與消防救災救護暨消防工作發展有關重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