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消防署電子郵件使用管理要點

修正日期:105/02/02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消署資字第1051900049號
一、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建立電子郵件之使用及安全管理機
    制,特訂定本要點。
二、電子郵件帳號異動程序:
(一)新申請:新進人員報到時,由人事室通知,填寫「內政部消防署電
      子郵件(E-MAIL)帳號申請單」(以下簡稱電子郵件申請單;表單
      置於資訊室網站→申請表單),交由資訊室建立帳號。
(二)忘記密碼:忘記電子郵件帳號密碼者,填寫電子郵件申請單(異動
      項目勾選修改),交由資訊室重置預設密碼,同仁登入後自行修改
      密碼。
(三)離職、調職者:於人事室取得「內政部消防署離職程序表」所附電
      子郵件申請單(異動項目勾選刪除),交由資訊室註銷該電子郵件
      帳號,如有其他特殊原因欲延長信箱保留時間,須於電子郵件申請
      單備註說明。
(四)留職停薪及回職復薪者:留職停薪者填寫電子郵件申請單(異動項
      目勾選停用),回職復薪時申請取消停用。如有其他特殊原因需於
      留職期間繼續使用,不需申請停用。
三、本署同仁使用電子郵件之規定如下:
(一)機密級與密級資料或文件,應避免以電子郵件傳送,
(二)對來路不明之電子郵件,不得隨意打開以免啟動惡意執行檔,使網
      路系統遭到破壞。 
(三)嚴禁使用電子郵件傳送具威脅、猥褻、毀謗、涉及人身攻擊、侵犯
      他人隱私之言論。
(四)使用電子郵件傳送資料不得侵害智慧財產權,帳號使用人應自行負
      擔相關風險與責任。
(五)禁止利用本署網路收送耗用大量傳輸頻寬及儲存空間之非公務性資
      料,影響本署網路系統之正常運作。
四、本署各單位網站若於網頁提供寄信功能,應增加圖形驗證碼之機制,
    以免遭惡意程式利用,自動寄發大量廣告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