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災案件搶救出勤紀錄表填寫作業原則

修正日期:105/03/17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消署救字第1050600072號
壹、目的
    為受理火災案件搶救出勤時,便於轄區分隊人員紀錄現場災情,確認
    火災真實狀況,以作為火災調查之依據,增進火災預防成效,特訂定
    本填表作業原則。
貳、火災案件搶救出勤紀錄表
一、轄區分隊受理火災案件出勤返隊後,應填具「火災案件搶救出勤紀錄
    表」(如附表)。
二、本表共兩聯,採一勤一表且由實際出勤人員依項次完全填具,經中(
    分)隊長、大隊長(隊長)審核簽章確認所載事項,作為火災判斷之
    依據,其中第一聯分隊自行留存,第二聯送局(隊)本部備查,直轄
    市、縣(市)政府消防局及各港務消防隊得依火災統計需要增列紀錄
    項目並自訂操作方式;惟本表係初報,最終火災判定、財物損失、起
    火原因判定等仍需由局(隊)本部認定。
► 下載附件圖表
參、填寫作業原則
一、火災之定義
    違反人的意思或縱火而有滅火必要的燃燒現象。
    說明:
(一)違反人的意思:
      係指過失或通稱之失火現象,以一般人為準,對其行為應注意能注
      意而不注意(過失),其結果導致意外之燃燒現象發生或擴大,或
      者因某種原因產生燃燒現象,而違反社會常理上之公共利益,明顯
      與眾人之意思不符者。
(二)有滅火必要的燃燒現象:
      1.不以失火者或縱火者本人之主觀認定為依據,也不以實際有無滅
        火動作來認定。
      2.依社會常理之客觀判斷,不以燃燒物之經濟價值為判斷依據,而
        以產生公共危險或可能產生公共危險加以認定,或由消防人員客
        觀判斷其是否有滅火之必要。
      3.有無延燒之危險:必須基於社會大眾上一般的認知,客觀判斷其
        是否會產生公共危險的燃燒擴大情形。
二、火災之認定
    以「火災案件判斷流程圖」(如附圖)為準,凡消防單位接獲報案出
    動(若係火災後再接獲報案前往現場仍屬之),依照流程圖加以判斷
    是否為火災案件。
    說明:
(一)未達現場即歸隊:
      火警出動途中,因民眾通知火災已自行撲滅或其他原因,而經救災
      救護指揮中心或指揮官判斷不必至現場處理,可直接歸隊而未到達
      現場處理之火警案件,即不屬於火災。若指派任一分隊或車組前往
      察看,仍以到達現場論之。
(二)到達現場後:
      1.有滅火動作:到達現場後不論是民眾或消防單位,有進行滅火動
        作者(並非一定是到達現場當時,到達現場之前為之仍屬之)皆
        屬於火災。
     (1)射水,使用滅火設備。
          例:燒垃圾(或雜草),據報後到達現場以消防車放水撲滅。
          例:建築工地燃燒廢棄樣品屋或模板,據報後到達現場以消防
              車放水撲滅。
     (2)移置、移除燃燒物或可燃物。
          例:家中煤油爐不慎起火,將煤油爐移置至戶外以防止擴大延
              燒。
          例:燒雜物堆,為防止其擴大延燒,將未燃燒之物移開。
     (3)回燒、開防火巷。
          例:山林火災,採回燒法或開防火巷。
     (4)關閉瓦斯、電源。
          例:電線走火,為防止擴大緊急關閉電源。
          例:家庭煮菜燒焦,消防單位進入後關閉瓦斯。
     (5)腳踩、衣服拍打。
     (6)其他滅火方式。
          例:山林火災,以樹枝拍打滅火或以其他滅火工具滅火。
      2.沒滅火動作:到達現場後,未進行滅火動作,有下列情況:
     (1)已自行熄滅或燒光:若有損失傷亡,則屬於火災。
          例:路邊燒垃圾,消防單位到達現場後,其已自行熄滅或燒光
              ,未進行任何滅火動作,則不屬於火災。
          例:汽車火警遭縱火或其他原因起火,消防單位到達現場後,
              其已自行熄滅或燒光,未進行任何滅火動作,其有明顯之
              財物損失,屬於火災。
          例:午後雷雨,路旁電線桿變壓器電線走火,到達現場後已熄
              滅,未進行滅火動作,因有損失(電壓器),屬於火災。
          例:殺人後於空地上焚屍,消防單位到達現場後,其已自行熄
              滅,沒滅火動作,因初步未能認定其是為死後燃燒,應視
              為有傷亡,屬於火災。
     (2)在旁警戒:若消防單位認為其有延燒之可能,但並未進行滅火
          動作,僅在旁警戒。
          例:燒甘蔗園,消防單位到達後,因面積廣闊,並未滅火,僅
              於旁邊警戒,待其燒完,因有財物損失,屬於火災。
          例:燒垃圾或雜草,消防單位到達後,因面積廣闊,並未滅火
              ,僅於旁邊警戒,待其燒完,因沒有財物損失,不屬於火
              災。
     (3)逕行歸隊:若消防單位認為其不會有任何危險,未進行滅火而
          直接歸隊。
          例:路旁燒垃圾(雜草),消防單位到達後,認為其不會有任
              何危險,未進行滅火而直接歸隊,不屬於火災。
      3.爆炸:因瞬間燃燒或化學反應產生爆炸者。
        因本身燃燒或化學反應而引起爆炸者,如瓦斯漏氣爆炸、危險物
        品、爆竹煙火爆炸等,但若其未造成傷亡及損失且未引起火災,
        則不屬於火災。但若係物理性爆炸,因未有燃燒現象者則不屬於
        火災認定範圍(如鍋爐壓力過大爆炸),不論其是否造成人員傷
        亡及財物損失,皆不屬於火災。
        例:使用瓦斯爐煮菜時,因窗戶吹進來的風將爐火吹熄,當再用
            火柴重新點燃時,由於洩漏的瓦斯,造成瞬間的爆炸,但並
            未燃及其他可燃物及造成其他損失,則不屬於火災。
        例:開瓦斯自殺,點火後發生爆炸,造成受傷及房屋損害,屬於
            火災。
      4.謊報、誤報:到達現場後,若因誤報(如建築物警報設備誤動作
        、發電機發動等)或謊報,則不屬於火災。
► 下載附件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