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機關辦理化學災害搶救基礎班訓練要點

修正日期:109/01/06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消署救字第1080600516號
一、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強化各級消防機關消防人員化學災
    害〈含核生化災害初期防護〉(以下簡稱化災)搶救基本認知及裝備
    器材使用操作知能,以維消防人員執行化災搶救之火災滅火及人命救
    助任務安全,提高搶救效能之目的,訂定本要點。
二、訓練對象:各級消防機關現職消防人員。
三、化災搶救基礎班訓練課程及時數不得少於四十小時,規定如下:
(一)國內化災防救體系及消防搶救相關法規:四小時。
(二)核生化案例簡介及防護要領:二小時。
(三)化災偵檢設備介紹、操作及維護保養(含實作):四小時。
(四)化災個人防護裝備介紹、操作及維護保養(含實作):四小時。
(五)消防除污裝備介紹、操作應用及維護保養(含實作):四小時。
(六)化災應變危害辨識、資訊查詢運用及處置:四小時。
(七)化學槽車結構、容器介紹及搶救應變管理:四小時。
(八)化學儲槽、管線介紹及搶救應變管理:四小時。
(九)現場初步控制及區域管制:二小時。
(十)化災搶救操作流程訓練(兵棋推演):四小時。
(十一)化災搶救操作流程訓練(含實作、學科測驗)四小時。
四、訓練之講師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本署化災搶救訓練教官班合格證書者。
(二)現任本署化災相關業務單位者。
(三)專科以上學校任教相關課程具三年以上教學經驗者。
(四)現(曾)任槽車運輸、壓力容器、石化及科技相關產業相關實務經
      驗達五年以上者。
(五)本署或各級消防機關聘任之危害性化學品災害搶救諮詢專家。
(六)其他具化災搶救特殊或實務專長,經本署審查同意者。
五、各級消防機關辦理化災搶救基礎班訓練,應依照下列規定:
(一)辦理訓練相關課程表、講師及其資格證明文件,需經本署審查同意
      後,納入訓練計畫於辦理訓練十四日前報本署備查,其內容包括訓
      練目的、課程表、訓練地點、時間、參訓人數及講師等必要事項。
(二)實作課程應載明實作場地設施(備)及說明概況等事項。
(三)每班訓練人數以四十名為原則。
六、訓練成績滿分為一百分,及格成績為七十分,學科測驗成績占總成績
    百分之四十、術科測驗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六十【本要點三、(三)
    、(四)、(五)及(十一)項】,學科及術科測驗成績皆須達及格
    成績以上(各單項成績不得為零分各單項成績不得為零分),且總上
    課時數不得少於三十二小時,於訓練結束後十五日內將測驗人員名冊
    、簽到表、教材(含簡報)及成績造冊等相關證明文件報本署審查,
    並由本署製作訓練合格證書。
七、執行本要點所需相關經費,由各級消防機關循預算程序編列。
八、督導考核為考核各級消防機關推動辦理之成效,訓練期間本署得派員
    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