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消防機關 119 績優執勤人員金鰲獎評選實施計畫

修正日期:108/12/31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消署指字第1081000179號
壹、依據
一、消防勤務實施要點第 19 點。
二、消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
三、各級消防機關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作業規定伍、作業要領二、報告及通
    報(六)之規定。
貳、目的
    為鼓勵各級消防機關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執勤人員於受理報案時,能快
    速、正確、有效判斷民眾需求,提升派遣效率,爭取搶救時間,精進
    整體消防戰力,進而樹立消防新形象。
參、主辦單位: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
肆、協辦單位:各直轄市暨縣(市)消防局、本署所屬各機關
伍、類別
一、機關組:3 名。
二、個人組:6 名。
陸、對象
一、機關組
    各級消防機關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均屬之。
二、個人組
(一)實際服務於各消防機關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滿 6  個月以上之編制
      內人員(含消防替代役),並主要職掌 119  緊急報案電話受理工
      作。
(二)受理派遣件數達所屬機關總受理件數 5%以上者;若執勤人員超過
      20  位以上者,則受理案件數應達該單位的平均受理件數以上。
柒、日期
一、統計期間:自當年度 1  月 1  日起至 9  月 30 日止。
二、收件截止:當年度 10 月 10 日止(逾期或所送表件不全者概不受理
    ),請將遴薦者「119 受理案件 KPI  統計分析表」(KPI :關鍵績
    效指標,Key Performance Indicators)函報本署。
捌、甄選要件
一、火災及救護案件於受理時,可依照下列要領進行受理派遣。
(一)火災案件:
      1.第一次派遣:火災案件於確認地址(或概略地點)後即可進行派
        遣,派遣之戰力由各級消防機關視狀況調度。
      2.執勤人員須再詢問:(1) 火災類型、建築物類型;(2) 有無
        人員受困、受傷;(3) 起火樓層、建物樓層(非建築物本步驟
        可省略);(4) 有無火煙或濃煙的顏色。視案情狀況得持續詢
        問火災其他資訊或進行後續加派戰力。
(二)救護案件:
      受理時須詢問:(1) 救護類型;(2) 傷患意識;(3) 有無正
      常呼吸;(4) 傷患人數。
二、各級消防機關火災及救護案件之派遣時間為本計畫之分析標的,以派
    遣率關鍵績效指標進行計算,次由軟體系統,計算機關與各執勤人員
    之平均受理時間。
玖、甄選程序
一、第一階段
(一)各級消防機關執勤人員之受理統計資料統一由本署「119 救災救護
      指揮派遣系統」中取得,各機關應彙整該單位全部執勤人員於統計
      期間的第一次派遣時間(註:執勤人員接起該通電話至完成第一次
      派遣作業)及 119  受理案件 KPI  統計分析表(統計分析表格如
      附件)。
(二)另非使用本署「119 救災救護指揮派遣系統」之消防機關,由各該
      消防機關協同本署指定人員,自該系統中取得相關資料,並編製前
      述分析表。
(三)執勤人員正式派遣案件之統計資料均應符合本計畫所訂定之關鍵績
      效指標(KPI) 要求,即:
      1.火災案件,應於 60 秒內完成第一次派遣,個人受理派遣總件數
        達成率應在 85 %以上。
      2.救護案件,於 60 秒內完成受理並派遣,個人受理派遣總件數達
        成率應在 85 %以上。
(四)機關組資料由各該消防機關統計所屬執勤人員於統計期間之所有火
      災及救護案件,再進行關鍵績效指標(KPI) 之計算。
(五)本階段各執勤人員及消防機關平均受理時間之統計資料將按月提供
      各消防機關確認。
二、第二階段
    由本署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人員根據第一階段資料進行審核、完成統計
    排序,以選出個人組前 20 名、機關組前 10 名。
三、第三階段
(一)由署長圈選署內簡任以上人員或外聘專家學者(或聘連續 3  年個
      人組獲獎人員),7 人以上組成評選委員會,評選委員會議應有評
      選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
(二)評選委員會針對第二階段資料進行審查,選出機關組 3  名、個人
      組 6  名。
► 下載附件圖表
拾、獎勵
一、機關組:獲獎單位獎牌(座)壹幀。
二、個人組:
(一)特優人員 2  名,各記功二次,獲獎人員之帶班主管(或單位主管
      )記功一次。
(二)優等人員 2  名,各記功一次,獲獎人員之帶班主管(或單位主管
      )記嘉獎二次。
(三)甲等人員 2  名,各記嘉獎二次,獲獎人員之帶班主管(或單位主
      管)記嘉獎一次。
(四)獎牌(座)每人壹幀。
拾壹、經費
      本計畫所需經費自本署年度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拾貳、其他事項
  一、評選機關或人員應配合本署邀請參與相關研習或宣導活動,公開分
      享標竿作為,發表執勤技巧及作法,必要時,並提供示範觀摩。
  二、本計畫獲頒表揚機關暨人員,除由當年度「全國消防救災救護指揮
      中心主管會報暨勤務研討會議」中辦理外,得酌情於其他適當活動
      舉行。
  三、為提供經驗傳承,請獲獎之機關與個人應撰擬文稿 1  篇(1,000 
      字以上)供本署彙整,俾供全國執勤人員參考。(並以電子郵件附
      橫式生活照片 3  張)。
  四、本計畫聯絡人:本署救災救護指揮中心科長翁世洋、科員呂知祐。
  五、聯絡方式:
      電話:02-81959119 轉 6941 。
      電子郵件:C07@nfa.gov.tw。
  六、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依實際需要修正或另行補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