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消防署訓練中心火災搶救訓練教官分級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106/06/19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消署訓字第1061700755號
一、為增進本署訓練中心(以下簡稱訓練中心)教學品質及提升火災搶救
    訓練師資水準,強化火災搶救訓練課程之實用性以符消防人員執行需
    求,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訓練中心教授火災搶救訓練課程之各直轄市、縣(
    市)消防局短期及長期支援教官。
三、訓練中心火災搶救訓練教官(以下簡稱教官)分教官(一)級、教官
    (二)級及教官(三)級,最高級為教官(一)級,其資格如下:
(一)教官(一)級:
      1.具教官(二)級資格,且在訓練中心教學時數達四百小時以上(
        其中教官教學時數需佔一百五十小時以上),或曾支援訓練中心
        三年以上教官,經考核評選陞任者。
      2.具教官(二)級資格,且參與火災搶救進階班(FF2) 相關課程
        規劃暨流程編排,並經考核評選陞任者。
(二)教官(二)級:
      1.具教官(三)級資格,且在訓練中心教學時數達一百五十小時以
        上,或曾支援訓練中心一年以上教官,經考核評選陞任者。
      2.具教官(三)級資格,已(曾)任職訓練中心一年以上且實際從
        事火災搶救訓練相關業務之人員,並經考核評選陞任者。
(三)教官(三)級:
      具訓練中心火災搶救訓練教官班訓練合格證書者。
四、教官授課範圍如下:
(一)教官(一)級:
      1.教官(二)級及教官(三)級之授課範圍。
      2.擔任各式火災搶救訓練課程教官。
      3.擔任火災搶救進階班(FF2) 教官。
(二)教官(二)級:
      1.教官(三)級之授課範圍。
      2.擔任消防特考班、警大及警專消防系(科)學生火災搶救通識課
        程教官(訓練課程安排於二週火災搶救初級班前授課)。
      3.擔任為期二週之火災搶救初級班(FF1) 教官。
      4.擔任民間團體委辦之火災搶救訓練班期教官。
(三)教官(三)級:擔任各式火災搶救訓練課程助教。
五、訓練中心設火災搶救訓練課程及教官評量小組(以下簡稱評量小組)
    ,其任務如下:
(一)規劃火災搶救訓練課程大綱、時數及執行事項。
(二)編審火災搶救訓練課程教材及所需之裝備器材。
(三)訂定火災搶救訓練課程評量標準、結果分析及安全管理。
(四)規劃教官訓練課程及升等考核標準。
(五)其他有關提高火災搶救訓練課程品質管理事項。
(六)訓練中心每季對長期支援教官辦理考核及獎懲,並將考核結果函請
      所屬直轄市、縣(市)消防局辦理獎懲事宜。
六、評量小組置委員七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訓練中心主任兼
    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訓練中心簡任或警監非主管兼任;一人為執
    行秘書,由教務學務科科長兼任。其餘委員由訓練中心遴聘內部及外
    部專家擔任。
    前項委員之任期一年,若職務有調整則重新選派,並補足原任期。
七、考核機制
(一)教官(三)級升至教官(二)級:由教官(一)級視教學表現、綜
      合測驗等提報升級,每次審查通過以二名為限。
(二)教官(二)級升至教官(一)級:由教官(一)級視教學表現、綜
      合測驗等提報升級,每次審查通過以一名為限。
(三)教官應依訓練中心擬定之教學目標授課,若授課內容與訓練中心教
      學目標有異時,須提交評量小組審查會議通過方能實施。未依規定
      逕行更改授課內容者,列入教官升降等考核,並提報評量小組審查
      。
(四)教官因授課考評不佳、訓練不當引發學員傷亡、器材借取使用不當
      等情事者,由評量小組視情況嚴重程度予以降級或免任。
(五)教官升級評量項目、測驗方式、降級或免任及其他相關規定事項,
      由評量小組定之。
八、待遇及義務
(一)取得訓練中心教官資格者,應定期返回訓練中心接受複訓,其課程
      包括教學技巧、課程修正、火災案例研討、最新救災技術器材等。
(二)教官證書由消防署頒發。
九、執行事項
(一)評量小組應定期召開會議,針對教官評核與教材修訂結果進行討論
      與審查作業。
(二)評量小組應針對訓練教材及訓練場地與教材之結合情形進行審核,
      並由訓練中心長期支援教官負責彙整檢討報告書,做為修正教學之
      依據。
(三)評量小組外聘成員出席會議,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
      稿費支給要點」規定辦理。
十、其他
    取得訓練中心教官資格者,不得假藉訓練中心教官名義進行招生廣告
    等涉及商業利益行為,違者免除教官資格,並依公務人員服務法相關
    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