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協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 機關提升火場指揮能力及救災安全,得設置火場指揮及救災安全諮詢 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依本要點辦理。
二、本小組置委員若干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督導救災救護業務之副 署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救災救護組單位主管擔任,本署救災 救護指揮中心及訓練中心單位主管為內聘當然委員,其餘外聘委員由 本署遴聘專家、學者、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消防機關相關業務主 管或大隊長以上具實際指揮搶救經驗人員擔任。 前項外聘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內聘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第一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三、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協助提供各級消防機關有關提升火場指揮能力及救災安全專業知識 、技能、訓練方式等之諮詢與蒐集相關資料。 (二)本署督導各級消防機關有關提升火場指揮能力及救災安全執行情形 時,提供專業意見。 (三)對消防人員火災搶救傷亡案件或其他重大火災案件進行瞭解,並研 提改進措施。
四、本署派員至火災現場勘查時,得邀外聘委員一同前往。未經本署邀請 前往勘查之委員,不得以本小組名義為之。
五、本小組全體委員會議以一年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六、本小組召開會議時,得邀請各級消防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列席說明或 提供意見。
七、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並應親自出席會議;外聘委員出席會議者,得 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規定支領出席費及 交通費(核實支應)。
八、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署得予解聘: (一)無故未出席全體委員會議達三次以上。 (二)有其他不適任情事,經本小組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人 數二分之一以上決議者。
九、本小組委員提供之資料,其他委員不得提供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但 徵得本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十、本小組各項行政事務,由本署指定人員兼辦。
十一、本小組各項經費,得於本署年度相關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