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消防署訓練中心輪值及駐班輔導員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112/01/01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消署訓字第11217001382號
一、內政部消防署訓練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加強園區整體安全防
    護,即時處理各項突發事件及學員生活服務及管理事項,確保本中心
    正常營運,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定輪值時間,為正常上班日與假日全日時間;所定輔導員駐
    班時間,為配合各班期學員(生)進場,由本中心主任指定兼任人員
    ,其駐班時間為該班期授課期程。班期較長或班別人數較多者,可指
    定多名輔導員辦理。
三、輪值均由奉派本中心人員(含支援教官)擔任;駐班輔導員由奉派本
    中心人員擔任為原則,因班期較多致派駐人力無法負荷時,得由署本
    部相關課程之組(室、中心、隊)調派支援之。輪值表及駐班輔導人
    員排表,由本中心預先排訂奉核後實施。
四、本中心輪值及輔導員排定原則如下:
(一)正常上班日(不含假日前 1  上班日)排定隊部值日官 1  人,處
      理隊部各項緊急應變事務,每日(含例假日)排定中心值日官 1
      人,負責本中心各項安全監控、場區管理及綜合性緊急應變事務,
      若因人力不足或其他原因得酌予調整輪值人數。
(二)因個人特殊情形經簽奉核准者,得免參與輪值或駐班輔導員排表。
(三)奉派支援之署本部人員,免參與本中心輪值;署本部人員奉派支援
      本中心人員,得納入輪值及駐班輔導員排表。
(四)本中心駐班輔導員,依受訓學員層級由本中心主任指派適當人員擔
      任之;同一輔導員同時段以不超過擔任 3  個教授班輔導員為原則
      。
五、輪服值日官或擔任駐班輔導員若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未能到勤者,應事
    先覓妥代理人經主任或其代理人核准後代理之,若遇狀況發生時,除
    由值日官作第一時間反應及處理外,並應依性質通知相關業務承辦人
    員及回報本中心科長以上長官妥處後續事宜。
六、值日時間為每日上午 9  時起至翌日上午 9  時止,並以每日上午 9
    時為交接時間。
七、平日值日者,得補休半日,週休假日及國定例假日值日者,得補休 1
    日,其補休不得影響本身公務,並應於 6  個月內休畢。值日者另比
    照本署平日輪值及災害應變作業規定發給值日費。擔任駐班輔導員,
    比照輪值規定及標準,辦理補休或發給駐班輔導費。
八、輪值人員值日時不得擅離職守,如確因重要事故或公務必須離開園區
    時應向科長以上人員報告,並交待其他代理人,同時應留連絡方式及
    電話,如因未交待擅離職守致發生重大事故,依規定追究責任。
九、駐班輔導員(或其代理人)於駐班期間,除長期班外,原則上應留宿
    園區,以協處各項學員服務事宜,並應將平時辦公位置、電話及夜間
    住宿寢室,告知駐班班期學員長,俾利協助處理學員相關事務。
十、輪值人員職責如下:
(一)中心值日官:
      1.處理辦公時間以外之緊急應變事項,維護園區安全、安定。
      2.監督本中心保全警衛及各進駐服務廠商服勤及作業情形,發現擅
        離職守或其他違規行為,應予勸告或糾正之。
      3.遇園區發生重大事故必須立即處理者,應立即作妥善之處理,並
        將處理情形隨時陳報各級長官,必要時,應作成處置書面報告陳
        核。
      4.園區臨時有來賓要求參訪時通知本中心承辦人員辦理;倘臨時有
        中央或地方高級長官來訪,應即報告科長以上長官並妥適接待,
        再適時轉報本署各級長官知悉。
      5.發現陌生人員進入園區或隨意逗留時,應偕同保全警衛予以勸離
        ,必要時並查明原因報核。
      6.每日巡視園區各模擬訓練場區之設施使用情形,發現有異常時即
        刻通報設施安全科妥處,並巡視園區及宿舍區住宿情形,以避免
        發生非必要人員滯留場區或於宿舍區留宿。
      7.就寢前應督促保全警衛檢查各辦公室、教室及宿舍區、走道,並
        關閉不必要之電燈,以節約用電。
      8.翌日清晨注意本署每日剪報資料,若有涉及本中心需處理事項,
        應即時逐級回報,並聯繫本中心相關業務承辦人,撰擬Q&A或
        新聞稿。
(二)隊部值日官:以處理隊部緊急事務為主,必要時得協助中心值日官
      處理園區相關緊急應變事宜。
十一、駐班輔導員職責如下:
  (一)駐班輔導員應於受訓學員進場前,掌握班期學員姓名、教室及宿
        舍分配情形。
  (二)受訓班期開辦當天,應會同教務科承辦人協助引導學員及受理報
        到等事宜。
  (三)駐班輔導員應於學員報到完竣後,為學員簡介上課教室、訓練場
        區位置及食宿位置等相關資訊,同時應選出班期學員長、副學員
        長、各寢室室長,並告知學員聯絡方式,以便及時提供學員各項
        服務及解決生活問題。
  (四)駐班輔導員應掌控班期學員上課情形,遇學員提出請假時,予以
        轉呈,並於奉核後告知放行;請假學員,於返回時應向駐班輔導
        員報到。
  (五)駐班輔導員於班期結束前,應完成學員滿意度及個人資料之調查
        ,交由教務科進行學員手冊之製作及發放。
  (六)駐班輔導員應配合教務科作業規劃,進行各項與學員互動事宜,
        並應以熱誠、積極、樂觀態度協助解決學員受訓相關問題,以利
        學員順利完成各項訓練課程。
十二、輪值人員與駐班輔導員原則上不得同時排定,惟於人力不足時可兼
      任之。
十三、輪值人員交接時應詳實交接值日情形及相關情形處理結果,並填具
      輪值人員交接(簽到退)表。
十四、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