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消防署暨所屬機構業務持續運作程序規範

修正日期:112/09/14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消署資字第11219005024號
一、目的
    為降低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暨所屬機構核心系統服務中斷
    或遭受災害之負面衝擊,特訂定本規範。
二、依據
(一)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
(二)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規範。
(三)本署暨所屬機構資通安全政策及管理要點。
三、業務衝擊分析與備援措施
(一)依國家資通安全會報訂定之「資訊系統分級與資安防護基準作業規
      定」進行系統分級,評估結果安全等級高之系統即為本署之核心系
      統。
(二)核心系統應進行業務衝擊分析,評估系統中斷時,對於本署業務流
      程之影響及衝擊程度,據以判斷最大可容忍中斷時間(MTPD)、復
      原時間目標(RTO) 及資料復原時間目標(RPO) 。
(三)核心系統應依 RTO,規劃備援措施。
四、業務持續運作計畫
(一)核心系統應指派負責人,各負責人應對核心系統擬定「業務持續運
      作計畫」(BCP) 或「災害復原作業說明書」(DRP) ,前述 BCP
      或 DRP  得併於該「系統維護說明書」之中。
(二)各核心系統之運作,若因不可抗力或人為因素,造成服務中斷,應
      採取緊急應變措施及復原程序,以維持日常業務之持續運作,降低
      對業務活動之衝擊。
(三)「業務持續運作計畫」或「災害復原作業說明書」之內容,宜包含
      下列項目:
      1.目的:說明欲達成之目標。
      2.範圍:說明所適用之範圍。
      3.假設:說明復原作業擬定時之假設條件。
      4.啟動條件:說明復原作業何時啟動。
      5.發展與維護:說明復原作業程序之發展、變更條件與維護之職責
        。
      6.測試及演練:說明業務持續運作計畫與災害復原作業說明書測試
        及演練之項目與執行方式。
      7.應變處理:說明災害緊急處理或應變程序等。
      8.回復作業:說明回復場所的清理、清查、準備、人員責任、設施
        、網路、系統之回復程序等。
(四)災害復原程序應每年至少進行測試演練一次,以確保復原程序之有
      效性,並使相關人員確實瞭解與熟悉。
五、附則
(一)本署所屬機構得視本身業務之個別需求,依據本規範另訂相關規範
      ,報署核備後實施。
(二)本規範自核定後實施,修正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