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警佐班第四類進修教育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108/01/22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內授消字第1080821039號
一、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配合中央警察大學辦理消防警佐班
    第四類(以下簡稱本班)進修教育,培育消防基層幹部領導統御管理
    能力,充實消防專業知識及技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班之教育內涵如下:
(一)教育訓練:充實初任消防基層幹部應具備之管理能力、災害防救、
      消防戰技戰術之專業知能、品德操守、人權法治及執法紀律等訓練
      。
(二)實務機關實習:增進消防工作所需知能、考核品德操守及服務態度
      。
    前項教育訓練與實務機關實習期間分別為二個月,由本署及中央警察
    大學共同辦理,中央警察大學得成立訓練執行會,並訂定本班教育計
    畫執行之。
三、本班之教育訓練評量項目及百分比為學科測驗成績占百分之七十五,
    生活輔導成績占百分之二十五;總成績為一百分,達六十分以上為合
    格,未滿六十分為不合格;不合格者,不得參加實務機關實習,亦不
    得補訓。
    實務機關實習評量總成績為一百分,達六十分以上為合格,未滿六十
    分為不合格;不及格者,不發予結業證明書,亦不得補訓。
四、本班教育訓練實施三千公尺跑步體能測驗,測驗成績列為前點第一項
    生活輔導成績之加減分項目;其合格基準,依本署訂定之消防人員常
    年訓練實施規定辦理。
五、本班學員生活管理及考核,分別由中央警察大學及實務機關依相關規
    定辦理;本署得不定時派員督導。
六、本班學員於受訓期間請假事宜,依中央警察大學學員例假差假請假須
    知辦理。
七、學員訓練期滿,經考核成績合格者,由中央警察大學發給結業證明書
    。
八、本班教育經費由中央警察大學編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