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請登錄辦理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定者(以下簡稱申請機構),應
符合下列資格及條件:
(一)政府機關(構)、財團法人、團體、公立或立案私立之大專以上學
校。
(二)設有專責認定單位,置主管一人,且辦理任一認定品目之技術員二
人以上,其中至少有一人為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
(三)申請機構如取得登錄證書,有效期間將屆依第七點申請展延時,具
備試驗設備者,其試驗室應取得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實驗室認
證證書。
(四)未從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之進口、製造、委託製造或販售。
前項第二款之主管及技術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以
上學校之理工相關科系畢業。
(二)曾受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辦理之實驗室認證相關訓練時數達二
十四小時以上,並取得合格證明。